河南大病二次报销的条件

2024-05-08 19:09

1. 河南大病二次报销的条件

法律分析:河南省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保障范围不变,起付线依然为1.5万元,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但是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将会进行提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大病二次报销的条件

2.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
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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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
2、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www.henan.gov.cn/2014/09-05/246392.html"target="_blank"title="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报销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部分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起付金额的,超出的部分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如果超出部分再5万元以内的,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50%,超过5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60%。同时,还实行了上不封顶的报销政策。“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上年度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共惠及414万人。 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由公民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是什么?

4.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比例分三档,最低为50%。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1、参加了当年的新农合;      2、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地方上出台二次报效政策,文件一般是第二年年初出台;      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具体多少看地方文件要求)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分等级报销;      4、理论上必须是一次性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多次医疗不能合为一次。      二次报销需要的材料:      1、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居民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证明、特殊病种;      2、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法律分析:报销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部分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起付金额的,超出的部分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如果超出部分再5万元以内的,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50%,超过5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60%。同时,还实行了上不封顶的报销政策。“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上年度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共惠及414万人。 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由公民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6.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报销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部分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起付金额的,超出的部分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如果超出部分再5万元以内的,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50%,超过5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由重大疾病报销60%。同时,还实行了上不封顶的报销政策。“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上年度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共惠及414万人。 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由公民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比例分三档,最低为50%。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具体如下:1、参加了当年的新农合;2、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地方上出台二次报效政策,文件一般是第二年年初出台;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具体多少看地方文件要求)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分等级报销;4、理论上必须是一次性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多次医疗不能合为一次。二次报销需要的材料:1、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居民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证明、特殊病种;2、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河南省大病二次报销标准

8. 河南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比例

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
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扩展资料: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
2、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