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怎么处理?

2024-05-12 21:08

1.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怎么处理?

所谓专项资金,是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需求计划编制流程
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怎么处理?

2.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如何使用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3.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如何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使用按下列条例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利息如何使用

4. 财政拨款利息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亲首先;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3、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份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等科目
5、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6、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拓展资料
一、资金构成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三、支出分类
1.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2.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摘要】
财政拨款利息收入如何账务处理【提问】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回答】
亲首先;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3、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份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等科目
5、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6、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拓展资料
一、资金构成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三、支出分类
1.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2.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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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6.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7.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8. 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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