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模式 指的是什么?

2024-05-18 02:10

1. 企业业务模式 指的是什么?

企业业务模式主要是指运营商、设备制造商、终端提供商、ISP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整个产业生态环境中的位置、互相的关系。其主要表现为:1。 捕捉机会: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变化的特点,正确认识业务模式转变的趋势,准确把握迎接挑战和脱颖而出的机会。2。 制定对策:根据大规模定制业务模式的基本原则,针对客户的需求,制定市场/产品/制造/销售/服务/人力资源/投资等应对策略。3。 建设能力: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核心业务流程和配套的管理体系进行重组和再设计,建设全程供应链的管理能力。4。 实现卓越:基于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同时,在企业中,通过管理的提升,管理层更加关注战略和文化管理,使企业在新一轮业务模式创新的征途中占尽先机。拓展资料:许多企业认识到,业务流程重组是发挥信息技术的功效并显著提高管理水平的有力工具。然而随着客户期望的提升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仅仅在业务流程层面进行优化已经远远不够了,一些领先的企业已经将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到新的高度,并且正在进行面向全程供应链的业务模式重组。BMR顺应客户需求变化和业务模式演进的趋势,以业务流程重组为核心, 以信息技术为动力,通过管理变革和信息化,为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构建新的竞争优势,因此BMR是企业在战略层面上基于IT对业务模式所做的创新和变革,对企业竞争力与业绩的影响将远远大于业务流程重组。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尊重是BMR成功的基础,信息技术是BMR成功的条件,业务流程重组是BMR成功的保证。

企业业务模式 指的是什么?

2. 证券公司五大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拓展资料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 证券公司是用什么商业模式运作的,他们是怎么盈利的?

证券公司主要是   1.包销股票  争承销费  2.股票开户  争股票交易费  3.自己做一些投资等等。

证券公司是用什么商业模式运作的,他们是怎么盈利的?

4.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1.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5. 证券公司做销售是什么模式的?

首先,一个传统的投资银行应该是做经纪的一个中介机构,它并不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而是一个撮合的作用,投行业务最核心的两块便是企业融资和证券销售交易、经纪业务。而后,投资银行业务才发展出了买方业务(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投资部门)。当今的一个完整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由投资银行部(传统的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交易部(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渠道,销售股票债券和股票债券的经纪业务),资产管理部(买方部门,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的解决方案),自营部门(用自有资金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剩下的就是一些支持部门了,包括研究部,资本市场部,运营部等等等等。因此,机构销售部是和投行部一样最重要的两个前台部门。机构销售部又可以叫做销售交易部(有的券商有零售经纪部门也是放在销售交易部的)
在一级市场上,投资银行部门帮助客户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交易部门帮助把股票债券销售出去,他们一个联系着资金需求方,一个联系着资金供给方,中间的部门叫做资本市场部。在投行把项目做完之后,能够发行股票债券了,资本市场部便会介入,组织发行的询价,簿记,配售等等过程,这个时候销售交易部门的工作是负责把这些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卖给投资者,组织路演,和投行团队的人一起向投资者推介这家公司。庞大的销售中国络对于股票债券的发行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在一级市场上销售交易部门的作用。
在二级市场上,销售交易部是最重要的部门,就如同一级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部一样。中国的证券交易是采取的主机撮合的方式,所有的order都直接进入交易所中央主机进行撮合,所以中国其实没有交易,交易能力是不存在的,因而销售和交易的互动也是缺乏的,那么这个部门能够做什么呢,主要就是给投资者提供交易的渠道,比如租用席位,等等。以及对投资者的一些投资行为提供咨询建议等。其实销售交易部是面对投资者客户的一个部门,管理客户关系,提供交易的渠道,赚取佣金,说到底还是一个经纪的功能。
再次,来说说研究部,研究部其实质是一个后台支持部门,主要是在一级市场上为首次发行的股票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投行部门和销售交易部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利益冲突,研究部服务于投行部要有跨墙协议),在二级市场上覆盖宏观,行业,公司,对投资标的进行研究,然后提出买卖的建议。我们通常所知道的行业研究员就处于这个部门里面。
最后,说说为什么有的机构销售部在研究所内?这是因为中国的销售交易部并不能发挥它的功能,刚才说过了,中国是没有交易的,也没有做市商制度的,交易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你在哪家证券公司交易都没有任何区别,那么这个时候反正交易都要产生佣金,放在哪家券商去交易呢?各个券商的研究的差异性便体现出来了,研究好的券商自然获得多的交易佣金收入。所以,有的机构销售部是放在研究所内的,但是也有研究部门放在销售交易部内作为一个支持部门的,而大多数的还是两个平行部门。
机构销售部的客户是机构投资者,我们把它们统称为买方,在国内包括:各个公募基金公司(或者共同基金),私募基金公司(或者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等。
销售什么?这个是大家比较不理解的一点,这个部门既然叫销售部,那么卖的到底是什么?是研究报告吗?我们需要理解机构销售部的内涵。机构销售部是站在客户的角度为他们提供投资建议并且赚取佣金的一个部门,销售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不是一次性的,是持续的,每天都在发生的,确切地说,我们销售的是ideas,一种建议,综合利用研究部门的研究观点,整合研究资源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作出咨询。
我们的角度是帮客户赚钱,而不是大家所理解的销售那样是为了卖报告。
所以,机构销售部和大家平时所了解的销售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至于为什么叫销售,这个词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国外为什么叫销售,是因为他们在一级市场的直接功能是把股票和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卖给客户,而在二级市场和交易员互动的时候也是为了赚取佣金收入,而推荐买卖证券的盈利模式,故而叫做销售。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以下是讨论股票销售,而不讨论债券销售交易,因为那个是不同的,债券销售交易是有场外市场的,并且商业银行的话语权更大,略去不讨论。三. 机构销售部的日常工作内容是什么?
机构销售部的一天是从晨会开始的,这个时候你要已经对前一晚和早上的财经新闻和重要的事件有所了解。在晨会上,研究部门的同事会出来就自己覆盖的股票发表观点,他们的研究报告同时也会发送给客户。销售部的同事们会就这个公司challenge研究员们,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解答问题。
晨会结束后,销售要挑选最值得向客户推荐的股票,这个时候考验销售的时候到了,一个初级的销售人员可能只会听从研究员的意见,而一个有经验的销售人员便会从中挑出对自己客户最有益的股票,发现一些真正被低估的机会推荐给自己的客户。这个时候销售人员会密切关注市场,看盘,看分析师邮件,找到最好的pick,传递给我们的客户。需要指出的是:销售并不一定需要把分析师的所有观点都和客户说,研究部门产生研究观点,feed给销售,但是销售可以在自己的层面上自主地挑选好的investment case给自己的客户,因为客户的需求偏好,销售人员的资质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investment case都得到推荐。
另外销售也需要综合利用研究资源,为客户创造价值,包括组织分析师路演,上市公司调研,邀请并且组织参加投资策略会议等等。
在公司的投行有股票发行的时候,需要销售部门配合投行部,资本市场部联系并且组织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路演等等。sales需要和客户保持联系,并且维持良好的关系,同时也要为公司带来高的佣金收入和高的排名。
是不是只要有销售能力的人就能做好机构销售部的工作呢?其实不是的

证券公司做销售是什么模式的?

6. 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是什么

证券公司中间业务主要指的是IB业务,给期货公司介绍业务,即指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就是证券公司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7.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1.政府集中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专门设立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参与和干预证券市场的活动,国家设置有一个或多个专门的政府机关作为证券主管机构,由其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依法行使全面的管理职权。美国是采用政府集中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以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核心,以若干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为基础的双层次的监管组织体系。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直属于美国总统,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则通过自律性规则的落实来行使辅助监管权。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日本、韩国、以色列、菲律宾、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基本采用这种模式。

  证券集中监管模式,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强调全国统一的立法,建立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管机制。其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立法、执法全国统一,促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2)能公正、公平、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有利于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的成本;(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别独立,监管机构及其人员超脱于被监管利益之外,有利于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国家设立专门、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方便了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这种监管模式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1)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从而使得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造成监管效率下降。(2)对市场发生的意外情况反应比较迟缓,可能处理不够及时;(3)监管机构的权利与监管范围非常广泛,权力相对集中,有可能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机构的膨胀。

  2.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不设置独立的政府主管部门,而由非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主要依照自我监管规则,对证券市场予以监督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机制。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爱尔兰、挪威、瑞典以及原英联邦国家受这种模式影响较大。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几乎完全是由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放任政策。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形成,与英国历史上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拥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队伍,以及长期执行一套严格的注册制度与公开说明书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的自律管理是分不开的。

  在立法方面,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等证券单行法,其证券立法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规范中,如1948年《公司法》中的公开说明条款,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中的防止欺诈条款,以及1973年《公平交易法》与1986年《金融服务法》中的规定等。除此之外,英国的证券监管主要靠自我监管规则。

  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监管体制主要由英国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局(鼢气)、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组成。根据198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所为证券市场的法定主管机关,负有审核上市公司的上市说明书和监管上市公司持续公开的义务。金融服务局成立于1997年10月,其前身是英国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其职能主要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自我监管体制。收购与合并委员会是一个研究性的机构,它制定有《收购与兼并守则》及《大量购买股份规则》,其中有专门用于调整公司股份收购的一系列条款。证券理事会是1978年为协调非法定证券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而成立的一个机构,它是由十多个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自愿性组织,其职能是制定、解释和执行有关条例等。

  自律型监管模式,以自律管理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无统一的全国性行政监管机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监管人员通常都是证券行业专家或具有丰富监管经验者,故对违法违规行为反应灵敏,应对措施可行性较高;(2)监管规则与措施大多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用性与灵活性都较强;(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故监管措施易于被接受和理解;(4)因专门的监管机构少、监管人员也较少,故监管成本较低。其缺点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立法、执法不统一,地区分割特征较明显;②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利益不超脱,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③无全国统一、专门的监管机构,国际合作受到一定影响。

  3.综合型监管模式。

  综合型监管模式又称中间型监管模式,它是指既注重自律监管,又强调立法监管,或者说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在证券监管上,一方面非常注重自律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在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较多,立法也较多,如《股份法》、《财务报表公布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在自律管理方面,德国股票交易政府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自愿行为准则》对各种违法交易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准则得到所有工商协会的认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此外,由于德国历史上国内产业资本积累较少,所需资金主要由银行提供,故其证券业从属于银行业的特点较明显,其《银行业务法》也明确赋予银行以投资者角色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其证券市场的运作也是由银行组织进行的,其银行也因此被称为全能银行。德国证券法及政府监管权力高度分散,但其发达程度仍然较高,证券市场也未出现过大混乱的局面。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纳如下:(1)银行作为德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始终以银行家的道德水准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并借此维持着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秩序;(2)当人们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后,交易信用也得以发扬。

  综合型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可谓是较好地结合了前二者的优点,弥补了一些不足。但是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施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一种监管力量为主,另一种为辅。

  上述三种监管模式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不同。比如,英国一贯崇尚市场自由,尽量减少或避免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故着重强调证券业的自律性管理。美国,在1923--1933年的经济危机之前也是崇尚市场自由,但危机的沉重打击使之认识到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并转而逐步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德国崇尚社会市场经济,希望在市场的自由与国家的干预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故采取了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措施。

  尽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各国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并且随着国际合作的进行,不同监管模式之间也在发生相互影响与作用。例如,1996年英国政府宣布,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力量,并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局,以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制。德国也在1996年设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局,享有较大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其他如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家也逐步从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步向集中监管模式靠拢,开始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8. 证券公司的盈利方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