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2024-05-04 23:15

1.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下面是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 1 年期及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来源网络整理):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 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CP:短期融资券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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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2.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知识,你了解多少?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资料,你学习了哪些呢?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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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4. 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有哪些

融资会计,是指企业单位为了获取融资,需要建立的一套向债权人、投资人演示的,使债权人、投资人看到的是已经剔除无关业务的帐与表,从而达到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目的的帐套并最终形成会计报表。

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5.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调研,做好发行前可行性分析。
发行前应充分了解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成本、潜在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及可能性,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了解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条件,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可能性。
2、做好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企业管理层办公会、董事会议、股东大会)和发行时间安排。
企业可提前同决策层沟通,在决策层有初步意向后,中介机构就可进场做前期调查工作,同时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可同步进行,要注意各项工作在时间上的衔接,做好工作时间规划,以缩短发行时间。
3、确定最适合的中介机构。
最好选取同企业联系密切的中介机构,由于这些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日常服务,对企业情况熟悉,一方面可减少制做备案材料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服务费用的谈判。在选择主承销商时,要着重考虑三点:一是该银行的议价能力如何,这可通过查寻同期各银行承销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价格高低来判断;二是同企业业务的紧密程度,如是否为最大的贷款支持行、企业在该行是否已取得授信额度等;三是注意选取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同落选金融机构的关系,避免给企业日后融资带来不利影响。
4、做好资金使用规划,以选择合适的品种,确定合理的发行时间。
若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则需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时间;若用于归还贷款,则需了解准备归还的贷款是否到期,有无可提前还款的约定,并需提前同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尽量降低发行短期融资券而产生的资金沉淀成本。
5、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为企业评级考核做准备。
6、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的制做,及时提供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各项资料,并做好后三年盈利和现金流预测,以提高企业的评级水平和备案材料的质量,从而降低发行成本。
7.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和后续评级工作,并随时同主承销商沟通,了解短期融资券市场动态,为以后再次发行奠定基础。
8、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提前做好还款规划。
短期融资券属于流动性融资,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实际上是将其当作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方式,到期后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大,提前做好还款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目前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提前取得银行长期借款以替换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或先向承销商申请临时借款用于还本付息,然后再次组织发行短期融资券,并用募集资金归还临时借款;二是采用一次申请余额,分次发行的方式,并通过不同期限的品种搭配,一方面可降低到期一次还款金额,另一方面可将下次发行募集的资金补充企业现金流,从而缓解还本付息压力。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注意的问题

6. 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7.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8.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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