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024-05-19 04:05

1.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第一、三条理由不成立,第二条成立。首先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次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包括转让的股东本人;最后股份转让是需要修改章程,但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本案应当查明丙是否对甲的转让股权通知书有答复,如果明确答复不同意的,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明确答复或未答复,查明时间是否经过30日,如果经过30日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丙答复同意转让的就更简单了。

3.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大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所以该项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51、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必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设可不设)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合法。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三人的货币出资为20万,比例约为33%,超过了30%,因此出资形式合法
(注:非货币出资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可以货币计量、可以转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名称、商誉、姓名等,即使这些符合那两个特征也不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公司设立有效,因为它符合了出资形式等要求,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丙也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所以设立有效。
5、甲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1)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要对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总的来说,甲应该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资本填补责任,若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受损的应相应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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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4.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急!!

1.你的述说中有几个错字。
2.据了解,专利技术合作最多在20%左右;能达到25%已经相当少见。以10%左右居多;

5. 悬赏20分: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 十万火急

第一条。公司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新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还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但想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条。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做了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罪未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利润分配问题股东可以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五条。第六条。无意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障。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查处,责令补回出资;情节严重的,一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股东想撤回出资,可以找《公司法》的规定,将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通过,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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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支持。
2,不成立。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7.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注册资本为实缴制,且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因此,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成立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8.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无规定不得设立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符合要求。新公司法对出资、缴资不做要求(这道题是想考不符合规定,但是过时了)
(3) 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但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可以担任总经理,总经理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
(4)符合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
(5)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该项约定大于三分之二,故而有效。
(6)不符合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出资只有10%,故而不符合规定。
以上内容,全凭记忆。如有错漏,恳亲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