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性的看待p2p理财平台?

2024-05-18 22:21

1. 如何理性的看待p2p理财平台?

  P2P理财是目前比较主流的理财方式,凭借高收益,低门槛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追捧。
  P2P理财,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指以平台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给借款方,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P2P的优势:
  1、投资门槛低:一般50元起投,中小收入投资者都可以参与;
  2、收益高:年化收益率在8%-16%左右;
  3、投资期限灵活:一般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4、付息灵活: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方式;
  5、风控严格:小贷公司严格审核,征信公司评级评分,银行资金托管、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承保。

如何理性的看待p2p理财平台?

2. P2P平台上还能投资吗?国家的政策不明晰,国家会不会开始打击P2P平台!

对P2P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风和草将引发强烈的市场反应。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网络借贷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运行,欺诈和其他负面不断,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让各界人民的希望监管机构纠正。

缺乏监管对互联网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这些规定的早日实施将有利于清洁工业的标准清洁。然而,在我们谈论监管之前,我们需要对P2P借贷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只有明确定位,才能更好地制定规章制度,引导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是互联网的核心金融金融、净信贷监管,更应该从金融属性,加强风险控制的刚性需求,如专业资格的平台,相关系统备案,项目融资金额和技术风险防范要求,等等,进行科学和标准化。
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的创新和改革加速应该进行。有关规定和政策也要跟上市场变化的步伐,及时提高。例如,在互联网贷款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是抵押贷款登记问题,以及对P2P平台进行赔偿的困难。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和完善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国家的政策是鼓励,而不是打击,在鼓励的基础上出台监管政策规范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 国家怎么管制P2P理财

目前详细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P2P网贷监管思路明确划定四条红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国家怎么管制P2P理财

4.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P2P理财平台规定有没有?

1.《指导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2.《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

3.《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4.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5. P2P平台如火如荼,那P2P理财平台合法吗?

关于P2P理财平台的合法性,知乎上有很精彩的回答,转载如下。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分三个部分来回答,先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导向,再说说有利网目前的法律依据,最后聊聊特别值得重视的法律法规,即大家都关心的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
(1)我的一些看法:
作 为一个新兴行业,政策落后于行业发展几乎是必然现象,更多的时候国家只是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并没有说什么可以做。这种情况下,政策风险是有的,但是只要 这归根结底是好事,真正满足大家某种明确的需求,那就值得做。比如2004年时的支付宝,当年他面临了很多和有利网一样的政策、法律风险,但是终于在 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间,当被问起法律风险,马云直接就说可以把支付宝送给国家
看看中国的现状,我认为有利网这样的众筹网站的出现 是个必然结果。从大方向上看,国家经历了30年的、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拉动力的高速发展,现在进入了一个相对而言的递增长阶段。鉴于高基数、通货膨涨、资源 浪费及环境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模式不会再占主流,国家的增长必然需要消费拉动及高效率企业的投资增长。那么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我们需要把储蓄之国变为消费、投资之国。中国民众缺乏投资渠道,加上通胀和低存款利率,意味着存款利率是负数,中国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却能获得低于市场 表现的现金。廉价资本的过度供给消除了企业长远竞争所需的市场约束,消弱了经济效率。所以,像有利网这样一种市场化调节资金流动又拓宽大众投资渠道的平台 符合中国的发展方向
国家对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及有利网的众筹模式持开放态度。比如,在12年11月中国最高级别的 金融论坛《2012财新峰会》 上, 广东银监局副局长何晓军认为互联网金融有使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等积极意义,应当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逐步纳入监管,他对互联网金融提出4点意见:
互联网金融要增加各方信息透明度
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机制,依托激励相容约束从业人员和借款人道德风险,科学设置客户帐户和公司的防火墙
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消费者风险自担意识还很不成熟的国情下,倡导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2)目前有利网在国内依据的法律主要是:
《合同法》
《合同法》确定了关于投资人及借款人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其中,《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合同法》同时确定了有利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 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有利网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及合同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 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法》中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院过往意见。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了公民民间借贷所获的利息的合法性及受保护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 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00%,则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4.00%,有利网的出借理财收益低于24.00%, 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3)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
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需满足以下4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鉴于此,根据有利网的业务设计,海问事务所(有利网的法律顾问,也是中国最大的非诉律所之一)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何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解释或界定,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匿名咨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得到的答复,公民自然人间进行民间借贷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
有利网将在网站上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一定的展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
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到期还本付息进行一定的承诺,但是此承诺仅针对借贷双方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而言 ,所以不属于上述承诺回报范畴
虽然投资人需要在网站进行注册,但可以注册成为注册用户的人员范围是不特定的,所以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进一步理解监管层司法解释,海问律师事务所匿名咨询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银监会,银监会 根据其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类业务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10823)指出 ,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区别类似有利网的信贷撮合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为中介服务或者已经构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在于是否突破了“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
由于目前在技术上无法实现资金完全不进入平台账户的“点对点资金”支付,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则成为满足合规性要求的重要指标
支付行业在2003/04年也面对同样的问题(资金进入账户),解决的办法仍然是通过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
有利网与徽商银行合作在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了监管账户,避免了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如火如荼,那P2P理财平台合法吗?

6. P2P行业政策出台了,对p2p平台有什么影响

1.促进P2P平台的优胜劣汰。
2.保证金,备案管理增加入行成本。
3.规范平台管理,保证广大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4.P2P平台的运营成本增加,获客成本增加。

7. 最严P2P新规出台,地方政府该如何管

第一,制度上加强P2P网络借贷的全国性统一化管理。
  中国是一个大国,方方面面的工作要想顺利推进,的确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具体负责和推动。因此,属地化管理、“谁的孩子谁抱”的中国式分权是中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经验。同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各个具有外部性或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公正公平等问题的领域,中国政府又设置种种垂直管理的“条条”来制衡地方政府“块块”各自为政、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从国税局到国土资源管理、医疗食品安全,再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的垂直化管理,均遵循了这一逻辑。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不透明、不对称等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征,也有系统重要性、高传染性等影响宏观经济稳定性的特征,因此金融监管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监管。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全国性,没有地域分割,因此制度制定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化监管。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统一,避免出现监管洼地,导致监管套利。

最严P2P新规出台,地方政府该如何管

8. p2p监管办法下,哪些p2p平台不能投资

1、没有资金托管的平台,无论是平台名气有多大,广告有多么铺天盖地,背景有多强,坚决不可以碰。
2、自融设立资金池的平台坚决不可以碰,无论宣称平台实力有多强。资金池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粗暴的诈骗,卷款跑路;二是挪用资金池中的资金,为平台自身所用(自融),或做其他投资,或垫付逾期项目,或代偿坏账,从而造成坏账亏空;三是最常见的期限错配(利用资金池中的沉淀进行放款,或利用短期资金进行长期放款),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提现,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出现提现困难问题。
3、资金流向不明的平台,如果一个平台的标地信息不对游客(未注册用户)开放公示,那么请避免这样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