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红,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024-05-09 18:17

1. 合伙企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红,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财税【 2 01 5 ] 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分给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红,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攀枝花建设工程李明华律师解答

3.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这里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人数,而不是表决权;
所以大股东A想转股(比如转让给C),而小股东B不同意,则B必须在30天内答复并且购买大股东想转让的股份,
超过30天则视为同意,B不购买也视为同意。
当然,B若同意A转股,在与C同等条件下(比如都为一次性付清或都为分期付款),B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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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4.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1年。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其不得转让的时间为

1年(至少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其不得转让的时间为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过半持股数还是过半人数

是过半人数账户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如下: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二、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三、优先购买权行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拓展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征收管理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委托海关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由铁路、银行行长、保险公司、中央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和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2、2002年1月1日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依法办理设立(营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的所得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所得储蓄存款利息),证券交易税(col前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车辆购置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价值-市场市场和个人家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税的递延和罚款收入,以及按中央税和共享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铁路、银行总行和一般保险公司缴纳的存入中央国库,其他存入地方国库)。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过半持股数还是过半人数

8. 关于股份制公司所持有股份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