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以及相关依据?

2024-05-17 16:13

1.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以及相关依据?

经原出让方批准,可以推延出让起始时间,同时按申请当时的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延期时段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是:

1.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以及相关依据?

2. 土地出让金怎么交?

如何缴纳土地使用金?

3.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以及相关依据是什么?

后果: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依据:
1、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注意:
经原出让方批准,可以推延出让起始时间,同时按申请当时的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延期时段的土地出让金。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以及相关依据是什么?

4. 关于国土局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

为了强化土地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足额征收,切实发挥土地税费调控作用
土地供应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和土地滞纳金等,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工具。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必须按规定组织征收,确保所有税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入库。
(一)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二)契税。契税是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土地受让人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总额的4%缴纳,由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我县分三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2.5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在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我县为20元/平方米。由所在地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12个月不开工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建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认定满12个月以上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闲置费统一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划拨土地闲置费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总成本的20%,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供地。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供地的,实行规划用地预留。对一次性供地,分期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土地滞纳金。土地滞纳金是为切实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损失,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土地滞纳金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二、严肃纪律,严格征管,切实维护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性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不得为纳税主体垫缴、变相奖励和返还土地税费。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调纪律、严格征管,加大督查、维护权威。
(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之前(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招商协议,压低地价引进项目。
(二)  禁止对各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业项目用地地价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经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价格后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或采取变通的方式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对列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大型宾馆、大型商业超市等功能型经营性项目,其奖励方案必须报经政府批准,报监察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

5. 如何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

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减还可以想想办法 最好是能提供具体资料进行参考 比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 面积 类型 国土部门提供的出让金一万多元的计算依据。
现在都是收支两条线。出让金返还的审批权力不在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部门。而且现在出让金不能减免,只能由地方政府以其它方式返回到项目,绝地方政府都要政府常务会议才能定,具体由财政部门执行。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如何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

6. 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减免权在哪一级政府

1、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国土资源局收取的,根据行政复议原则,应当由国土资源局上报,由上级国土资源局或者本级政府来决定减免。
2、土地出让滞纳金的缴纳标准是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通常的标准是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即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支付。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违约补偿,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扣附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行政处罚性滞纳金(如契税滞纳金等)或者是企业发生的由于经济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性滞纳金(如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都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契税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还会关联一个税种,就是契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扩展资料: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

8. 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法律法规对滞纳金或违约金规定不得超过本金,双方也可以可约定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适当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