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2024-05-10 00:34

1.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63项)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15项)五、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事项目录(14项)六、国务院决定下放我省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
  府
  办
  公
  厅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
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2





省管权限内的基建工程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 察 、设计、监
理)、特许经营(投资
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
方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年省人大颁布)
















  省
  经
  贸
  委  3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
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
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5

食盐包装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6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7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
证明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8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省
  科
  技
  厅

  9




科技出展




《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
〔1993〕13号)
《关于执行粤府〔1993〕13号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办函〔1993〕320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民
  族
  宗
  教
  委  10





宗教院校合并、扩大、
变更学制和停办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1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2

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
境外宗教出版物《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3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
年省人大颁布)



  省
  公
  安
  厅  14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
安培训学校(专业)、
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
大颁布)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省政府令第70号)










15


外省爆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2.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黄华华
二○○八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一、省政府决定委托市、县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2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省


 公
 安
 厅









 1

境外人员考领部分机动车

驾驶证核准
县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

性法规2



大型活动(B、C级)烟

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B级由地级以上市公
安机关、C级由县级

公安机关实施
 3

部分机动车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
县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4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

核发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5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省
 财
 政
 厅 
 6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


地级以上市、县(市)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省
 人
 事
 厅 
 7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8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
就业审批(除省直和中
央驻穗单位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9




除省属权限外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认定

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按省政府第
98号令规定,下放到县
级管理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抵押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审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行政主管
部门,按省政府第98号
令规定,下放到县级管理





 13



采矿权转让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市)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第106号令原
颁布为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省

 农

 业
 厅


 14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地级以上市、县(市)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5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地级以上市、县(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
构













 省
 卫

 生
 厅










 16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
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
发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7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
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
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驶主管

部门



 18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
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核发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9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
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
核发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第七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第八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第九条 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单位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机构编制、监察等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法律、法规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的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的;

  (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四)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七)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4.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1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省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核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会核准实行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4采矿权出租审批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5采矿权抵押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6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7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省林业厅10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1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省海洋与渔业局14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可交由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行政执法队伍资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就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公告。省盐务局16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17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合同及调运生产用盐情况备案 省地震局1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原实施机关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下放实施机关备  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2地质遗迹认定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3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5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的子项,依法委托实施。6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的子项。7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核、审批和开业审查”的子项。省水利厅8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林业厅9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县级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0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5. 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以来,广东省委、省政府不断创优

     A         材料中广东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表明该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B项说法错误,民主和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民主和自由;C、D两项是从人民角度来说,不符合题意。    

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以来,广东省委、省政府不断创优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21年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本文转载自中山日报网Http://www.zsnews.cn
    1.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本文转载自中山日报网Http://www.zsnews.cn
    2.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核准”;
  3.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计算机安全服务机构资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审批”;
  6.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
  7.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核准”;
  8.省人事厅负责实施的“《广东省居住证》审核”;
  9.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10.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核准”;
  11.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的审核”;
  12.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审核”;
  13.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的审核”;
  14.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的核准;
  15.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港澳船舶进出我省挖沙采石作业审核”;
  16.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直通厂车审批”;
  17.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向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审批”;
  18.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19.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