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至今,贵州省委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是什么?

2024-05-17 04:00

1. 2017年8月至今,贵州省委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是什么?

贵州省委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为:建构聋人无障碍通道志愿服务项目荣获特别奖,关爱抗战老兵,留存时代记忆等10个项目荣获金奖。
城市拾荒家庭关爱服务等20个项目荣获银奖。此次活动还举办了学习宣传贯彻《志愿服务条例》活动、志愿服务体验行、志愿黔行故事会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公开路演等活动,共吸引上千名来自全省各地的志愿服务项目代表。

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爱心企业、志愿者代表来参加中活动。通过“以赛带会”方式,引导动员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投身贵州经济社会建设,以项目资助孵化志愿服务团队,推介志愿服务品牌,提高志愿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扩展资料:
志愿服务项目介绍如下:
贵州省志愿服务文化周暨首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在贵阳闭幕。此次大赛对通过初选、路演等方式评选出来的31个优秀志愿服务文化项目进行了集中表彰。
贵州省志愿服务项目孵化中心由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志愿者服务联合会、贵州师范大学联合成立,设于贵州师范大学内。该中心设有项目孵化办公室、项目宣传办公室、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贵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启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贵州评选出31个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2017年8月至今,贵州省委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是什么?

2.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记录,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必要培训,履行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政策,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第九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记录,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必要培训,履行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4.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记录,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必要培训,履行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