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的领取问题

2024-05-09 07:00

1. 生存金的领取问题

购买商业保险,按所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假如保单约定缴费10年,50周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那么你到保单约定的年限领取了生存金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继续生效。
假如保单约定缴费10年,50周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保单约定领取生存金后保险不责任终止。那么你到年限领取生存金后,你与保险公司就没有关系了。

生存金的领取问题

2. 生存金到账怎么那么慢

1,生存金是年金险提供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满足一定的生存条件,保险公司给付生存金,不存入万能账户,一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银行账户,实际以银行入账时间为准,最迟不会超过1个月,若是生存金迟迟不到账可联系承保保险公司。2,生存金到账需确保账户状态正常,若是银行卡被冻结了,那么,资金可能会受限。拓展资料:1,生存金领取一般是1-3天的时间到账,但不同的保险公司到账的时间会存在差异,具体时间参考保险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 一般在办理领取生存金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大概的到账时间,如果你的生存金迟迟没有到账,建议你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下,有时候,可能因为银行系统的原因,到账会有延迟,需要你耐心等待。 2,生存金特点一:生存金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例如李大爷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保险期假设是10年,保险公司承诺,在这十年中,李大爷每年可以领取3000元的保险金,如果李大爷在这期间死亡,则保险自死亡之日起立即中断,停止生存金领取。 3,生存金特点二:生存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都具有很强的储蓄性。4,一般在办理领取生存金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大概的到账时间,如果你的生存金迟迟没有到账,建议你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下,有时候,可能因为银行系统的原因,到账会有延迟,需要你耐心等待。5:生存金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例如李大爷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保险期假设是10年,保险公司承诺,在这十年中,李大爷每年可以领取3000元的保险金,如果李大爷在这期间死亡,则保险自死亡之日起立即中断,停止生存金领取。

3. 过了22周岁中国人寿的生存金还没到账

根据题主的回答过了22周岁中国人寿的生存金还没到账可能是因为保险公司那边存在延迟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领取时生存金应按照条款所规定的保单周年日领取,而不是受益人的生日。如果生存受益人为未成年的孩子,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而在办理银行转账时,存折的名字一定是孩子本人的名字。生存金领取一般是1-3天的时间到账。不同的保险公司到账的时间会存在差异,具体时间参考保险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一般在办理领取生存金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大概的到账时间,如果生存金迟迟没有到账,建议你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下,有时候可能因为银行系统的原因,到账会有延迟,需要用户耐心等待。中国人寿存金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供的生存保险,即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的特点: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2、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3、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例如,为年幼的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其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希望我的回答有所帮助

过了22周岁中国人寿的生存金还没到账

4. 生存金多久到账一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财产保险,子女教育险等许多的险种,对于生存金的概念却不是很了解。生存金顾名思义,取“生存”二字为前提,它不同于死亡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因此也被成为生存保险。那么生存金有哪些特点,作为被保险人该怎么进行生存金领取呢?
了解生存金的概念及特点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了生存金的概念,根据生存金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看出它的两个主要特点。
特点一:生存金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 例如李大爷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保险期假设是10年,保险公司承诺,在这十年中,李大爷每年可以领取3000元的保险金,如果李大爷在这期间死亡,则保险自死亡之日起立即中断,停止生存金领取。
特点二:生存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都具有很强的储蓄性。
生存金领取  取之有道
经过上述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生存金的概念非常明了。生存金是我们给自己投的一份保障,在购买的同时,还有一件事情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如何进行生存金领取,如果只买不收回,那买这份保险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按时进行领取十分必要。那么领取生存金方式一般有哪些呢?
途径一:到保险公司直接领取。带上投保人和被保人保单身份证,投保人或被保人开户的银行的卡或折原件(复印件)。例如还是以前面提到的李大爷为例,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李大爷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办理,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把生存金打入存折中。
途径二:直接与银行账户关联,由保险公司自动进行划拨。例如李大爷完全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预留自己的银行账号,无需亲自进行生存金领取,直接由保险公司打入合同所预留的账户中,这种方式安全又方便。
很多保险产品都有生存金返还功能,返还的这笔钱由于数额不太大或者返还周期较长,很多保户会忽略甚至将其遗忘,导致自己的资金躲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睡大觉”,没有产生任何收益。因此只有懂得了及时进行生存金领取,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 生存保险金给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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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到达约定领取时间时,生存金受益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或年金。二、申请人生存金受益人三、申请时间生存金领取日的前一个月内,但给付必须是在领取日才办理四、应备文件《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生存受益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五、注意事项1、生存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2、首期领取时生存受益人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到公司办理手续,同时需提供生存受益人的生存证明;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逾期未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者,保险公司一律不支付利息;4、生存受益人中途出国,我公司规定生存金领取只能在合同签发地办理有关领款手续,《生存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只发往国内通讯地址;但生存受益人长期定居在国外时,原则上由居住地的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生存证明后,客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领取生存金的申请。

生存保险金给付规定

6. 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领取的生效对应日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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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验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给付: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二、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四、意外伤害保障:(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各项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生存给付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生存给付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金额。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而定。三、本保险的缴费方式分趸缴和年缴两种,按年缴方式缴费的,投保人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缴费日为本合同生效日相应年份的对应日,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第七条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养老金、生日祝贺金、祝寿金及70周岁保险费返还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养老金的申领另须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3、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二、如被保险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保单借款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保单借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第十二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十三条保险费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单利差的返还保险人于每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于本合同保险费计算的预定利率,则保险人于该年保单生效日对应计算此时每一有效保险单的利差。保险单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计本息,至领取生存给付金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有利差的年度,保险人将保险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二条释义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按年复利5%计算。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日算术平均值。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利差=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平均利率-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八、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九、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十、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十一、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十二、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十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下列7种疾病:(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3、心肌酶异常增高。(二)恶性肿留: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政党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生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个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抚助的状态。(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7. 生存保险金怎么领?


生存保险金怎么领?

8. 失业补助金不小心申请了两次,第二次不通过,对第一次有影响吗?

证明第一次已经通过,你再申请当然是通不过的,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