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2024-05-09 16:05

1.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这就是经济法的题目啊。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交足。首期缴纳出资数合法。专利权出资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够以货币计价的实物,财产权利出资。专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出资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2.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

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0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50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净资产已达8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万股转让给戊。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2)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解决? (4)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5)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 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06年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06年

4.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其中,甲和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知识产

     C         试题分析:①错误,股份有限公司中,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②正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③正确,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该公司是四个人开的,就应以200万元承担全部债务。④错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留②③,选择C。点评:此类试题要求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知识。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难度适中,要求学生在掌握书本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5. 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1,不可以。公司法地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家。……
2,可以。专有技术为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
3,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应将所有权转到公司所有。那么,公司成立后,“蝴蝶”品牌归公司所有。那么,这时候甲没资格和公司签订无偿让公司使用的合同,因为这时候,公司为品牌所有人。
4,不对。为抽逃出资。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有独立性。丙这样做破坏了公司财产独立性。
甲乙丁如果协助这样做,则要负连带责任。
5,协议是不是有效,要看是否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6.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订:甲出资3

公司注册的资本方式是可多样的,不一定是资金,也可以是专利、设备等其他一些等值性的注册资金,但要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作说明。

7.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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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8.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

1、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27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应属公司的分立行为。
3、根据公司法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新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根据分立前的约定而不受影响。
4、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但实际股东出资相加只有170万,不知是什么原因,笔误还是其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其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如果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