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2024-05-18 21:53

1.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彩票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合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规定提取转入。(二)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2.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4.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一)事业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包括: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二)经营支出,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支出管理

6.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7.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彩票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原则:(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彩票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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