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6]17号文件详细内容

2024-05-09 13:03

1. 国发[2006]17号文件详细内容

http://www.sdpc.gov.cn/ncjj/nczc/t20060814_80111.htm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国发[2006]17号文件详细内容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的任务
一、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都属于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项目立项(立项批准)是项目决策的标志。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建设工程管理"(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其内涵涉及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全寿命)的管理,它包括;   1.决策阶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 Management(尚投有统一的中文术语,可译为项目前期的开发管理)   2.实施阶段的管理,即项目管理PM--Project Management;   3.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的管理,即设施管理FM--Facmty Management。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所确定的设施管理的含义,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这与我国物业管理的概念尚有差异。   "建设工程管理''涉及参与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对工程的管理,即包括投资方、开发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和项目使用期的管理方的管理

3.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4.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

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组织质量员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

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

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

9、 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

10、收集顾客投诉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

四、质量检查和评定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5.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决策阶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Management(尚投有统一的中文术语,可译为项目前期的开发管理)
2.实施阶段的管理,即项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3.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的管理,即设施管理FM--FacmtyManagement。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所确定的设施管理的含义,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这与我国物业管理的概念尚有差异。

扩展资料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由于项目的投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与设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6. 建设项目管理有那些方法?

你好:
1.项目管理的 定义:
项目总是从某种构想开始,我们需要什么或者我们有一个难题的时候,就需要一个项目来解决问题。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保证能正确地定义你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你知道你想要的结果是什么、任务是什么。
2.建设项目管理的的理论:————三坐标管理
项目的三坐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进度、费用与质量是项目实施的三项关键内容, 他们之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适应的问题。因此项目的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及其相互间的有机关系就构成了项目的三坐标管理体系。
3.建设项目管理的方法:
(1) 项目的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是项目能否按期完成的基本保证。项目的进度管理可分为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两个环节, 两个环节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2)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应做到全面分析、抓住重点、科学协调。
(3)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是项目成功的保证, 应做到严格要求、层层落实、适时调整。
(4)资源计划资源计划主要解决动态的用于项目每一工作的资源种类(人、设备、材料) 和配制数量等问题, 因此资源计划是费用估计的基础。
(5)费用估计费用估计指的是预估完成项目各工作所需资源费用的近似值。
(6) 费用预算费用预算包括给每一独立工作分配的全部费用, 以获得度量项目执行的费用基线。
(7) 费用控制费用控制就是要保证各项工作要在它们各自的预算范围内进行。
(8)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主要是保证项目在项目进度、项目费用的范围内, 按照项目质量标准顺利地实现。
(9)质量保证项目质量保证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之中,它是所有计划和具体实施达到质量计划要求的基础, 并为项目质量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可靠的保证。
(10)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主要是监督项目的实施结果, 将项目的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 找出差距并分析原因。

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试行办法

(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发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试行办法

8. 如何进一步加强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要逐库落实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三个责任人。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地要按照我厅与各地市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省补助项目责任书的要求,从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施工期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建后管护等九个方面,明确各方的职责,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全省各地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逐库落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责任人和各项工作的职责。
  二、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等项目建设前期技术工作,要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工作时间,保障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初步设计一定要做深、做实、做透。做深,就是设计深度要够,要符合初步设计的技术规范,设计和审查都要严把质量关;做实,就是概算编制要实,设计要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要实事求是,单价和定额取费要符合标准,严禁虚报冒领;做透,就是要把技术问题分析透,安全隐患分析透。二是严格前期工作设计资质准入机制。严格资质审查,严把水库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关。为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大中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小(1)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小型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乙级资质以上单位承担。三是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省所有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我厅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同时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四要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为做好上述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承担单位,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和人员开展有关工作,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初步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甚至不予市场准入。
  三、加大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力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在确保工程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做好项目优化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切实把好施工图自审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做好施工图修改工作;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有关规定搞好施工图核查和签发工作。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监理单位不得核查签发,未经监理单位核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现场服务,随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问题。一般设计修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批复初步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监理单位不得发开工令。
  四、不断推行和完善“三项制度”。首先,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要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符合任职条件,项目法人代表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建设管理经验,并尽可能做到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必须为专职人员。二要明确项目法人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项目法人组成人员数量、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要与承担的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建立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组成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勇于创新,对于中小型水库,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其次,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打破地区和行业保护,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好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职能。在工程招标备案时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备案工作,对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等歧视性条款内容的招标文件,要责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备案,招投标活动不得继续进行。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承发包活动的严肃、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入围单位在参加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帐户汇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第三,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新建及除险加固的中型水库工程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并做到监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总监必须要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单位上岗证。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主要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按照“公开、独立、自主”的原则,认真执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旁站监理,把好每一道工序质量关。对不讲原则、弄虚作假、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的监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库建设质量和安全。全省水利建设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费用应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列入工程概算,并不得移作他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利工程)的规定,严格落实“三检制”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严格控制。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由该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要使“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水库工程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中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汛期施工的水库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的要求将度汛方案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同时必须落实防汛责任制,确保水库度汛安全。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同时要认真落实好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间工程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将工程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不断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稽察办的稽察重点,全省各地要积极配合水利部和国家、省有关部委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等工作。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以及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意见,整改工作要切实解决问题,扎实到位。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七、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快工程验收进度,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和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或申请组织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因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可先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努力做到完工一座,竣工验收一座,正常投入运行一座,发挥效益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