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兴邦案宣判结果

2024-05-04 00:54

1. 亳州兴邦案宣判结果

备受关注的“兴邦非法集资案”,1月4日上午有了新进展。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兴邦案”主犯杨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以罚金40万元。 

  亳州市人杨敏通过投资10万元,成为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专营店负责人。法院审理认为,杨敏在经营、推销兴邦公司开发的各种产品过程中,以获得丰厚利息和报酬为诱饵,鼓动老人、妇女参与集资、入股、成为销售代理,先后非法吸收资金650余万元。案发后,56名被害人除获得部分返利外,共计有610余万元集资款没有追回,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杨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参与集资、入股、销售代理“清欣片”保健品、“喀塔斯”干红酒、大伟房产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报酬为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达6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杨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众多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610余万元,法院酌情从重处罚。

亳州兴邦案宣判结果

2. 亳州公安立案兴邦非法集资案时间己到一年限期为何还未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