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税和社保基金等问题

2024-05-16 02:02

1. 关于缴税和社保基金等问题

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企业提取退休基金,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由其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由信托机构从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业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给付义务,否则不得将退休基金收回。
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企业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托机构保管运用,或者企业虽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运用,而未交付给信托机构保管使用,在职工退休时,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退休金。这种办法与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相比,职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definedcomtributionpensionplan)和约定给付办法(definedbenefitpensionplan)。
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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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税和社保基金等问题

2. 我国为什么不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社保基金

以税的形式筹集社保基金有诸如强制性、普遍性等多方面好处,但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提高个人负担比例,使个人经济负担加重;"费改税"后,一些企业缴费的"弹性"没有了,会大幅抬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征税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社会经济水平不适应的现象。
但是社会保障税是国际趋势,我国应该会结合我国国情以渐进式的方式推进社会保障税的改革

3.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一、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需要的材料有很多:
1、纳税申报报表、税票、缴款书;
2、社会保险申报表、缴款书;
3、单位交纳的所得税、增殖税等;
4、社会保障资金一般是要求提供单位的入社保帐户的证明,纳税申报报表、税票、缴款书,社会保险申报表、缴款书。
二、社会保障资金组成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组成主要有三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补充保障基金。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保基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
近几年,我国调整社会保障的制度结构,推动制度由单一体系向多支柱体系、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社会保险基金开始有了节余。老百姓平时领到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都是从这部分基金中支付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基金。该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征收。强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征缴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查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建立区、县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责任制,确定征缴目标和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奖惩办法,并与市对区、县的财力结合起来,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将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
(三)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 社会保险税的若干问题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基本上达到共识。主要分歧是涉及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是否应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税范围限制,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经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济基金,从农村税收积累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因此,基于这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对于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该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如果对其征税,实际是对财政支出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时,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他纳税人心理产生不平衡,从而加大征税的难度。因此,从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该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税率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