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2024-05-17 08:56

1.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代理出口,可以为你代收汇,办理退税,但是费用高。如果你公司有进出口权,那么到外管局申领核销单。
2.你出口的产品是食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检货,如果你是工厂,那么必须在商检局备案,货物出口时,接受商检局的检验检疫,然后才能给你出商检通关单。
3.你的品名,只要商检手续齐全,就可以出相应的证书,如品质证,卫生证等,你也可以委托货代或报关行来帮你做商检手续,然后再委托货代或报关行办理海运订舱,通关事宜。
4.在工商局更改营业范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在外经贸委进出口备案
在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机构,备案
在海关取得电子口岸卡
在外汇管理局做核销员备案
在海关刻报关章并备案
在银行开外币帐户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2. 出口食品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扩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3.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代理出口,可以为你代收汇,办理退税,但是费用高。如果你公司有进出口权,那么到外管局申领核销单。
2.你出口的产品是食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检货,如果你是工厂,那么必须在商检局备案,货物出口时,接受商检局的检验检疫,然后才能给你出商检通关单。
3.你的品名,只要商检手续齐全,就可以出相应的证书,如品质证,卫生证等,你也可以委托货代或报关行来帮你做商检手续,然后再委托货代或报关行办理海运订舱,通关事宜。
4.在工商局更改营业范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在外经贸委进出口备案
在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机构,备案
在海关取得电子口岸卡
在外汇管理局做核销员备案
在海关刻报关章并备案
在银行开外币帐户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4.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5. 出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重要的,是要去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为食品出口肯定需要涉及商检环节的,所以这个是绝对要办的一个手续。
另外有一个海关备案手续则根据你的需要了。如果你只是作为生产加工企业,那么这个手续可以不办。如果你是自营出口,那么肯定要办的,因为只有办了这个手续你才有报关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出口商品。
还有去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办一下注册登记,防备万一。因为如果你参与了加工贸易的话,办理免税手册是需要工厂提供加工能力证明的,这个证明需要外经贸部门出。
暂时只想到这写,再有想到的再补吧。

出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6.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扩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7. 出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重要的,是要去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为食品出口肯定需要涉及商检环节的,所以这个是绝对要办的一个手续。
另外有一个海关备案手续则根据你的需要了。如果你只是作为生产加工企业,那么这个手续可以不办。如果你是自营出口,那么肯定要办的,因为只有办了这个手续你才有报关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出口商品。
还有去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办一下注册登记,防备万一。因为如果你参与了加工贸易的话,办理免税手册是需要工厂提供加工能力证明的,这个证明需要外经贸部门出。
暂时只想到这写,再有想到的再补吧。

出口食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8. 食品要出口之前要怎么办?有那些步骤?

食品出口很麻烦的,国外各国,特别昌欧美日对进口食品的标准都卡得很严。单单在中国,你要出口食品,首先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有卫生注册,经营进出口的公司要具备相关进出口食品的资质。除了提供一套标准的单证外,你还要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相关食品商检,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也要进行报检。检验合格,检验检疫局会在食品外包装上贴上检验检疫标志。只有做到以上这些才可基本出口。 如果出口至欧盟,美国,日本等国,一些相关食品行业还须具备相关的行业认证,需要认证的主要产品行业有水产品、肉制品、畜禽类产品、速冻蔬菜、果蔬汁、罐头食品六类。 常用认证: QS认证 GMP认证 HACCP认证 无公害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ISO9000 ISO14000 FDA(输美国必须) IFS(输欧盟必须) 希望以上对朋友有帮助。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 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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