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还有二审吗

2024-05-18 14:24

1. 劳荣枝案还有二审吗

法律分析: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劳荣枝案还有二审吗

2. 劳荣枝案二审,为什么这起案件如此轰动呢?

劳荣枝案二审,之所以如此轰动,原因如下:
第一,劳荣枝本该二十多年前就伏法,但她改姓埋名,通过整容潜逃了二十多年,这起案件间隔二十多年历经一审二审,自然倍受关注!
第二,在大众眼中,劳荣枝罪大恶极,一审她本该在判决之后认罪伏法,但她却崩溃大哭,当庭上诉,自然倍受关注!
第三,劳荣枝二审聘请的是知名律师吴丹红,而吴丹红是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劳荣枝的家人能够请吴丹红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自然倍受瞩目!
第四,劳荣枝二审开庭之后,当庭翻供,并且表示的很强势,应对检方询问时很从容淡定,劳荣枝一审二审情绪截然不同,自然引人热议,十分轰动!
第五,二审即为终审!二审结束之后,劳荣枝一案会尘埃落定,介于此,大家自然非常关注二审的消息,希望二审维持原判,希望劳荣枝早日伏法!法子英一家认罪伏法多年,劳荣枝却依旧苟活于世,与情与法与理不容!这起案件一天不结案,舆论便是鼎沸状态!

意义
劳荣枝一案,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坚持站在证据之上,坚持要让劳荣枝心服口服!一审宣判之后,劳荣枝崩溃大哭,坚称自己是受害者,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吴丹红律师接下了二审辩护,他希望通过辩护来了解多起案件的真相,并努力为劳荣枝辩护,让劳荣枝明白,辩护律师能做的有限,只有她真的没有故意杀人,她才能救自己!

时隔多年
时隔多年,受害者家属们都在等,等“女魔头”劳荣枝伏法!劳荣枝和法子英害的他们一生苦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希望早日看到劳荣枝被执行死刑!

劳荣枝案二审正在进行,对此你怎么看?

3. 劳荣枝案二审结果怎么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经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万余元。劳荣枝对原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劳荣枝、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劳荣枝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劳荣枝案二审结果怎么样

4. 劳荣枝案二审怎样结果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劳荣枝二审能翻案吗

可能性有,大概是1%!一.时间:2022年11月30日上午地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物:劳荣枝事件:二审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后,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一定要申诉到底。疑问:                       1.大多数吃瓜群众都会比较困惑,如此罪大恶极,这么铁证如山,还有什么可申诉的?2.劳荣枝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究竟有没有问题?3.二审之后,继续申诉,有没有翻案可能?二.实际上,上面三个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一个问题:劳荣枝案还有翻案可能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判处死刑,且不给缓刑直接立即执行的,必须具备这么几个条件:1.罪大恶极,手段残忍;2.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3.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4.受害人家人穷追不放,无法取得受害人家人的谅解(故意杀人案件,一般都是在杀父之仇,夺子之恨,很难轻易放下)。结合劳荣枝的情况,基本上完全符合上述条件。1、劳荣枝,完全属于罪大恶极的人。他们两个人身上背着数条人命,劳本人潜逃十几年,受害人的家人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在法庭上甚至还拒不承认曾经做过的事情。这种情形,应该属于罪大恶极了吧?2、造成的后果,属于极其严重。七八条人命的背后,是好七八个家庭的支离破碎,几乎毁坏的这些家人的一生。他们只是为了一时痛快和一己私利,就把别人杀害了,结果就是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了无穷苦难以及无尽伤害。本来,这些家庭或许并不富裕,但只要能自给自足,一家人能够相互扶持,就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结果随着法子英劳荣枝的到来,一切的美好憧憬都成了无法实现的奢望。3、二人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他们杀人后,流窜逃跑,同样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恐惧,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这种人,如果不杀,肯定难以消除人民大众的恐慌心理,也没办法平息汹汹民意。4、这期案件,99%的可能是的得不到受害人家人谅解的。为什么呢?其实,理由很简单——其一,受害人家人基本不会选择要钱,只会选择要命,毕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其二,劳荣枝也好,其家人也罢,估计也不可能有这个经济能力让每一个家庭都满意,当然也就不可能都对她的行为做出谅解。其三,劳荣枝后来翻供,拒不承认曾参与杀害他人的行为,她也就不可能认为自己存在问题,更不可能去想着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三.劳荣枝如果想保命,应该如何做呢?其实,也并不难,只需要做好三件事,应该就足以保命:1.当初直接主动投案,争取一个自首情节。2.被抓住后,如实交代,争取一个坦白情节。3.潜逃期间,如果真诚悔过,应该将收入得一部分拿出来,主动帮助那些曾经他们伤害的家人。4.庭审结束前,应该想尽办法去争取受害人家人的谅解,而不是拒不认罪,再次挑战受害人家人敏感的神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劳荣枝二审能翻案吗

6. 劳荣枝案二审会改判吗

不会。11月30日江西在对劳荣枝案的二审宣判中指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采纳。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即试图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只不过,该申诉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启动案件的再审,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断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情况后,才会决定启动再审,届时方有可能停止执行原裁判。在劳荣枝案中,无论其是否提出申诉,该案都会按照前述“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若该案确实存在错误或其他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况,最高法自然会作出“不予核准”或者“改判”的处理决定。若劳荣枝及其近亲属在死刑被核准后仍旧坚持申诉,最高法固然会对此审查处理,但不必然会改变执行死刑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7. 劳荣枝为什么要二审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执行死刑)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当事人的部分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旁听了宣判。



劳荣枝为什么要二审

8. 劳荣枝二审会翻案吗

劳荣枝想翻案基本没有可能,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经过二审后,案件审理就结束了,但是也有审批监督程序,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再审。再审,是用来纠正冤假错案的一项独立程序,但是要想走再审程序需要严格的条件,而且过程时间会比较长,就算是进入了再审程序,也不一定就能翻案。具体到劳荣枝一案,只有具备了以下8种情况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启动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规定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已经做出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批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