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2024-05-10 06:57

1.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1.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费用化金额=费用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费用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2)一般借款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扩展资料: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确定简介
专门合同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一般借款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参考资料来源: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2. 关于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错误。

不全面。
按新准则:
1、对于专门借款,应就借款总额*借款利率-尚未使用的专门借款临时投资取得的利息计算资本化金额。
2、对于一般借款,就一般借款中用于资产购建或生产部分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乘积计算(但不得高于同期相应借款的实际利息费用),作为当期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也落叶

3.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

资本化利息计算公式:
1、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2、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
3、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条件: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1)资产支出包括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
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

4.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错误。
不全面。
按新准则:
1、对于专门借款,应就借款总额*借款利率-尚未使用的专门借款临时投资取得的利息计算资本化金额。
2、对于一般借款,就一般借款中用于资产购建或生产部分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乘积计算(但不得高于同期相应借款的实际利息费用),作为当期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也落叶

5. 对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总结

一般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 涵盖的天数)
(2)资本化率的计算(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购建固定资产只占用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银行存款公式利息: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或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存款利息=本金×天数×挂牌利息(日利率)=计息天数×日利率
利息税=存款利息(应缴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息

对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总结

6. 对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总结

一般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2)资本化率的计算(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购建固定资产只占用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银行存款公式利息: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或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存款利息=本金×天数×挂牌利息(日利率)=计息天数×日利率
利息税=存款利息(应缴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息

7. 长期借款中的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
1、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资本化率的确定(只针对所占用的一般借款而言)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这项一般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
如果是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利率,
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未付利息)×100%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的,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这些一般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按资产支出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
如果企业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除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此时如果资产支出大于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金额,
就可能会出现计算出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扩展资料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x利率x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x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x(1 利率)期数-本金=本金x[(1 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 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x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1、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
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x(1 10%)x4x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x(1 10%)=644 204(元)
3、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x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x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x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
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中的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何确定?

8. 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金额。

一、资本化⒈公式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内总的利息-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⒉处理思路 ① 算出资本化期间内总的利息; ② 算出闲置资金在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 ③ 倒挤出资本化金额。⒊分录 借:在建工程等 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贷:应付利息 二、费用化 分录 借:在建工程等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思路: ⒈计算出总的利息; ⒉计算出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⒊倒挤出费用化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重点是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拓展资料: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钱过程中的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按照无息处理。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超过4倍部分不受法律不保护,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