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员应当遵守

2024-05-18 16:59

1. 保险代理人员应当遵守

根据我国规定:一、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详情请见第四条、第五条。附: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代理人员应当遵守

2.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

亲亲 你好[心],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亲亲合规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摘要】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提问】
亲亲 你好[心],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亲亲合规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回答】
亲亲;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回答】

3.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4.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法规定包含

2..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摘要】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法规定包含【提问】
亲,您好。您的问题呢我已经收到了,我正在帮你整理相关的资料。因为要进行打字等希望你耐心等待三分钟左右。谢谢你的合作【回答】
你好【回答】
1.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回答】
2..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回答】
2.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回答】
朋友你好,您的问题我已经回答完毕了,你还有哪些疑惑可以继续咨询我,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5.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要超越代理权限时,要经过谁的许可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五)变更组织形式;(六)变更住所;(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八)变更业务范围;(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十)分立、合并;(十一)解散、破产;(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五)挪用、侵占保险费;(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第四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五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或出资额;(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四)业务经营状况;(五)财务状况;(六)信息系统;(七)管理和内部控制;(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第六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第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要超越代理权限时,要经过谁的许可

6.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7个基本原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8.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遵循的合规规范

亲亲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亲亲合规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摘要】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遵循的合规规范【提问】
亲亲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的合规规范包含;亲亲合规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回答】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一种在满足合同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回答】
保险,在经济上是分摊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法律上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行为,社会上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上是基本方法。【回答】
1、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回答】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兼职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