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性质

2024-05-12 05:09

1. 债权的性质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的性质

2. 债权可分为哪些类别

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 债权的性质?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主要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拓展:债权合同:1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可以说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根据。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等,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主要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的性质?

4. 债权性质

法律分析: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 债权的性质?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主要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的性质?

6. 债权的涵义分为哪几类

债权的分类有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其基本含义是,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是依法享有债权的民事主体,债务人是履行一定义务的民事主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 债权的债权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的债权分类

8. 债权分类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拓展资料债权内容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基本权能,因为债权本质上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效力上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其债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依据债权取得相关的给付利益。给付保有权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的给付。债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就是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出的给付,因此,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后,并不能基于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即为其保有债务人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抵销权它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外,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销。保全权它是指在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受领权它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且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之后,债权人有权受领,从而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没有作出给付情形,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基于受领权,债权人原则上是适格的受领主体。当然,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也并非必须亲自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指定第三人受领给付,该第三人被称为“受领辅助人”。连带债权所谓连带债权是相对于按份债权而言的,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其特点在于:一是债权人为多数,即债权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连带债权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类型,其债权人必须为二人以上,至于债务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在所不问。二是各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三是各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任何一个债权人也都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则连带债权因此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