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的性质

2024-05-01 16:51

1. 商事法的性质

关于商法的性质,学者间有不同看法。认为,商法在本质上与民法是相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因此都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商法又是主要规定商事主体权利内容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授权性规范,因此属于“权利法”或“权利保障法”。 作为现代法制的重要贡献之一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乌氏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基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公法规定政府的组织、官吏的选任、宗教仪式、公共财产的管理管理等;私法则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契约、侵权和继承等。其基本要求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商法和商法在各种学说中也始终被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因在于,商事活动的主体主要为私人,作为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客观上就要求排除政治国家作为第三者利用行政权力恣意干预和介入;商法本质上属于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且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这些都是私法的精髓之所在。私法的基本要求是以私法自治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尽量排斥国家力量、国家行为对私人活动进行干预。因此,各国商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商法不但是私法,而且还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商法的灵魂是“权利”,与民法一样,商法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利法学”。关于什么是权利,古今法学家众说纷坛,至今仍无较为统一的见解。我们认为,根据恩格斯“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这一论断,可以认定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利益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可实现利益。从最本质层次来说,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权利是整个商法体系的核心。商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由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彤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在对法律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又是赖以凭借的准绳。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商法条文的剖析予以证实。在各国商法典中,大多数的商法条文都是授权性的规范,这种规范完全有别于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及其他一些法律部门的以限制性或禁止性为主的规范内容,其立足点仅在于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赋予其获益行为以法律上的依据,使民事主体能够按正常的经济关系实现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且分工和交换愈发达,主体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愈重要,对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加以法律调整的法律要求就愈强烈,权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愈显著。

商事法的性质

2. 商事法的简介

 按照学者们的归纳,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两种。国内商事法,即国内关于调整商事关系的法规的总和。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事法,都是由其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成。商事公法是指公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各国商事公法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有关商事公法的规定,皆散见于各法中,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公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商事私法是调整私人主体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国家中对于商事私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商事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因各国立法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至于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而言;一般言及商事法,也多指狭义的商事法。

3.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 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4. 商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分析: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 什么是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中文名:民商法
外文名: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定性:私法

什么是民商法

6.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 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7. 商事法的发展

商事法中提出的原则、规定,系以伊斯兰教道德规范和古阿拉伯的商事习惯为基础,强 调商业道德,在实践中较为灵活变通。经、训中虽有许多商事律例,但这些律例未被扩展为明确、系统的学说,在日常实践中多以各地的商事习惯为据。近代以来,随着商业活动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事法率先从伊斯兰教法中分化出来,为各国的现代世俗商法所代替,不再属于教法范畴。但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传统商事法再度引起重视。有些国家的原教旨主义派别和组织掀起了“国际伊斯兰经济与金融运动”,主张以伊斯兰经济理论为指导来发展民族经济,在伊斯兰国家内部和彼此间的商业、金融交往中,推行伊斯兰商事法的某些原则。在各国建立以投资利润代替利息的“无息”伊斯兰银行,并逐步取代常规商业银行,称为“商行伊斯兰化”。目前积极推行这一新的存放款制度的两个国家是伊朗和巴基斯坦。此外,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等海湾伊斯兰国家的大力提倡和支持下,现已在世界各地建立起几十家规模较大的伊斯兰银行。

商事法的发展

8. 民商法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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