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解决

2024-05-20 07:19

1. 制约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解决

 1法律制度上的限制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还存在三个问题:(1)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就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来说,国家虽然制定了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但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这造成政府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过程中出现援引法律依据的困境。加之,有关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程度很低,各类法律依据不配套。这些法律上的缺陷弱化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各类行为的监督,不少非政府组织在缺少有效监督的背景下出现行为失范,最终导致社会功能的缺失。(2)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比如,现在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来指导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行为,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来协调好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3)立法层次不高。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显然,这些立法层次是有限的,而立法层次不高又会直接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发挥的权威性。总之,由于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原则性太强、立法层次不高等因素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限制。 
  2管理体制上的限制 
  当前,我国“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限制其发展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其手段则表现为通过双重审批进行准入限制”。[7]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当然是必要的,但双重管理体制毕竟是计划经济下全能政治主义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培育和发展,市场和社会的空间逐渐得到开放,政府也不再是全能政府。显然,目前我国采用传统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与时代有所脱节,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实际上存在着双重门槛,从而造就大批“非法”民间组织;再如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三个条例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上具有原则性过强、交叉和模糊地带较多的特征,这些特征容易造成职责不分的情形,职责不分的结果又会造成政社不分、从而削弱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8](P254)总而言之,门槛过高限制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政社不分、独立性差就难以体现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性地位,由此一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必然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3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上的困境 
  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问题是非政府组织有效发挥社会功能的内部条件和主体基础。然而,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上,还存在诸多瓶颈和困境:首先是独立性不足。当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是主管单位的下属机构,从而导致民间组织过于依赖政府,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不足;其次是发展经费缺乏。由于我国的福利资金不足,很难再分给还没有真正纳入政府福利体系之内的非政府组织。另外,体制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主要靠自筹资金(主要是通过外国援助),少量的社会捐助和一定的服务收费,由于缺乏公益传统和政府对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民间捐赠的数量很少;再次是人力资源不足。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因缺乏资金,不能给人才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因而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最后,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治理实际上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普遍存在治理不善的问题。总之,当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更为重要的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 
  4文化价值观念上的约束 
  文化价值观念是影响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发挥的深层次因素,当前我国不同的主体对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发挥还存在不少的约束性观念,其表现如下:(1)党和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还持有一定的控制观念。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党和政府开始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强调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但全能主义国家的路径依赖常常使政府官员将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政治秩序的一种潜在威胁和政府权威的挑战力量,从而未能对非政府组织充分信任。而在现实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常常接收到国外资金的资助,而这些国外资助可能附加一些条件,更加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为从严控制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依据。(2)公众对非政府组织还持有怀疑观念。“对于官办性质浓厚第三部门组织,我国公众往往将其作为第二政府看待;而对于实力弱小的草根组织,公众往往对其能力持怀疑态度,从而忽视它们的存在或坚持对它们进行谨慎的评价。此外,在这个集权化明显的社会中,公众尚不能真正体会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对他们的生活将产生何种影响。”[9]因为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和发展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缺少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受到负面影响。(3)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待自身持有依赖政府的观念。如前所述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得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依赖政府,其自身的独立性肯定受到严重的影响。

制约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解决

2. 制约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1法律制度上的限制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还存在三个问题:(1)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就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来说,国家虽然制定了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但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这造成政府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过程中出现援引法律依据的困境。加之,有关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程度很低,各类法律依据不配套。这些法律上的缺陷弱化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各类行为的监督,不少非政府组织在缺少有效监督的背景下出现行为失范,最终导致社会功能的缺失。(2)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比如,现在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来指导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行为,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来协调好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3)立法层次不高。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显然,这些立法层次是有限的,而立法层次不高又会直接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发挥的权威性。总之,由于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原则性太强、立法层次不高等因素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限制。 
  2管理体制上的限制 
  当前,我国“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限制其发展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其手段则表现为通过双重审批进行准入限制”。[7]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当然是必要的,但双重管理体制毕竟是计划经济下全能政治主义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培育和发展,市场和社会的空间逐渐得到开放,政府也不再是全能政府。显然,目前我国采用传统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与时代有所脱节,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实际上存在着双重门槛,从而造就大批“非法”民间组织;再如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三个条例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上具有原则性过强、交叉和模糊地带较多的特征,这些特征容易造成职责不分的情形,职责不分的结果又会造成政社不分、从而削弱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8](P254)总而言之,门槛过高限制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政社不分、独立性差就难以体现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性地位,由此一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必然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3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上的困境 
  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问题是非政府组织有效发挥社会功能的内部条件和主体基础。然而,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上,还存在诸多瓶颈和困境:首先是独立性不足。当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是主管单位的下属机构,从而导致民间组织过于依赖政府,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不足;其次是发展经费缺乏。由于我国的福利资金不足,很难再分给还没有真正纳入政府福利体系之内的非政府组织。另外,体制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主要靠自筹资金(主要是通过外国援助),少量的社会捐助和一定的服务收费,由于缺乏公益传统和政府对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民间捐赠的数量很少;再次是人力资源不足。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因缺乏资金,不能给人才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因而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最后,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治理实际上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普遍存在治理不善的问题。总之,当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更为重要的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 
  4文化价值观念上的约束 
  文化价值观念是影响非政府组织社会功能发挥的深层次因素,当前我国不同的主体对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发挥还存在不少的约束性观念,其表现如下:(1)党和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还持有一定的控制观念。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党和政府开始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强调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但全能主义国家的路径依赖常常使政府官员将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政治秩序的一种潜在威胁和政府权威的挑战力量,从而未能对非政府组织充分信任。而在现实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常常接收到国外资金的资助,而这些国外资助可能附加一些条件,更加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为从严控制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依据。(2)公众对非政府组织还持有怀疑观念。“对于官办性质浓厚第三部门组织,我国公众往往将其作为第二政府看待;而对于实力弱小的草根组织,公众往往对其能力持怀疑态度,从而忽视它们的存在或坚持对它们进行谨慎的评价。此外,在这个集权化明显的社会中,公众尚不能真正体会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对他们的生活将产生何种影响。”[9]因为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和发展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缺少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受到负面影响。(3)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待自身持有依赖政府的观念。如前所述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得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依赖政府,其自身的独立性肯定受到严重的影响。

3. 如何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必须使非政府组织具有合法的身份,而这种合法身份需要由政府认可。政府部门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认同,直接影响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而影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加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同方面,应首先从思想认识方面着手。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是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其发展结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相符。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对于国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基础。其次,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还需包含资金支持。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活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组织或者政府机关的支持,其在解决资金紧缺问题方面,除了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努力之外,还需要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资金资助。政府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资金资助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政府直接拨付经费,二是在非政府组织的税收方面给予优惠。(2)促进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民间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为了更大程度的激发企业机构的资金捐助,需从相关法律方面进行完善,使社会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提升信心。(3)转变非营利性组织即为不营利的错误认识。更新认识可以促使政府机构通过一定的措施增加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收入。通过政府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措施,强化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第一步。 
(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产生的,政府既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者,又是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方面具有双重身份。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非政府组织的效率,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和法律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基础。当前,国家已经了解到法律、法规对于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程度,实践表明,对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定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开展: 
第一,建立、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了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建立一部具有针对性的《非政府组织法》,用以规定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事宜,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对其具有互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包含与非政府组织活动相关的多层次内容,目的在于非政府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功能作用方面所具有的地位层级、组织形式、职能定位、活动范畴以及经费来源等。 
第二,使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完善化。当前,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对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服务作用和志愿服务精神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同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利益方面存在冲突,导致在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上问题重重。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是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 
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有政府机构建立的优势环境、提供的监督以外,还需要有非政府机构的自身完善,通过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机制建立、加强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权利调控以及建立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等措施,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具体而言,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评估机制的建设。内部监督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在力量,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优化。 
其次,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非政府组织应充分挖掘自身的特点及优势,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自身能力。 
再次,完善人员组成比例。非政府组织内部的专业性人才稀缺,因此,为了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业务能力,应充分完善人员的组成比例。
(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我国执行改革开放中大决策的30余年间,国家的社会体制等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众多的社会矛盾。作为补充作用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在填补政府空缺、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因此,为了尽快的完成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扫清阻碍发展的一切不利因素。培育非政府组织并促进其良性发展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健康的非政府组织对于缓解政府压力、促进和社会的建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制度 
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组织一样,需要依靠社会的监督力量作为约束,这也是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特别是对于中间结合型的非政府组织,由于他们已经发展成为非政府组织的中坚力量,其在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徘徊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同时,当其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时,又极易徘徊在自身监管和社会监管的范围之外。前些年,由政府监管缺失导致了一些列后果,其中,有一些是大家所熟知的,如希望工程基金会问题、中国红十字协会问题,后来,通过社会、群众以及媒体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将其逐渐带回正轨,由此可以得出,社会监管既可产生强大影响力,又可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的结论。 
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可以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促进非政府组织加强自身的公开性以及透明度。可以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在网络平台上,要将组织日常运作的财务状况、税收状况以及相关管理状况进行公开,社会公众均可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其所关注的财务报表以及成本费用收支情况。同时,非政府组织还要以简报的形式将所涉及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 
其次,要建立一套监督评估机制。社会监督系统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监督系统,例如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另一方面是技术监督系统,例如信息发布系统、信息收集系统等。建立一套绩效评估系统对于强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何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

4. 非政府组织应当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自主经营的非赢利的社会组织,以服务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宗旨,因此能够较少地受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受政府行为的支配,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从社会道义、公益的角度,致力于国际问题的解决,形成为一种非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体制。 

??非政府组织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代表性,是各国民众直接参与国际事务、进行合作的组织形式。非政府组织虽然是民间组织,但是掌握着国际社会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资源,而且组织健全,分布广泛,专业素质高,技术力量强,有足够充分的行为能力去履行其社会职能 

??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常享有总部所在国的法人资格,不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其活动主要受国内法的约束,但也不得超出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非政府组织的非国家性和非政治性,能够使它们在决策、行事时无须经过繁复的法律程序,也不必启用正式的官僚机制,可以及时灵活地对国际事务作出反应,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风险和失败的承受力也远胜于政府间组织,因此有利于它们放手开展民间的国际合作。

5. 公共生活中非政府组织需要如何改变与官方大大互动关系

您的问题已收到,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稍等一下,请不要结束咨询哦,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以便我更好为您解答。【摘要】
公共生活中非政府组织需要如何改变与官方大大互动关系【提问】
您的问题已收到,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稍等一下,请不要结束咨询哦,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以便我更好为您解答。【回答】
您好,亲爱的 回答您的问题形成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间的良性互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精简政府机构,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合理局面;2、改变非政府组织建立的方式;3、营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氛围,并逐渐形成社会机制。【回答】
如果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还请给个赞(在左下角进行评价哦),期待您的赞,您的举手之劳对我很重要,您的支持也是我进步的动力。如果觉得我的解答还满意,可以点我头像一对一咨询。最后再次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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