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杀”

2024-05-07 17:01

1. 关于“自杀”

      昆明梁艳分享725天。网络中级五期。2019.05.15
  
       记得上次同辈督导是关于“死亡”的,这周是关于“自杀”的,这两个看似都很沉重、哀伤和无奈。一般情况下,谁会主动聊起呢?这几年关于“自杀”的报道越来越多,不知道是因为媒体发达造成的“错觉”,还是现今社会大背景下人们头顶各种压力而压垮了身体,摧毁精神支柱的绝望选择?如今,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种种压力叠在一起成为压死人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如今压力不是“三年困难”时期的缺衣少吃,是一种想要好上更好的永无止境的“好”下带来的窒息感。通过老师们对关于“自杀”的探讨,以及对造成“自杀”可能性的分析,让我不再因提及“自杀”而感受到扑面而来的紧张、害怕、和恐惧,以后我想也能够相对坦然面对有这种想法的当事人。
  
       关于“自杀类”(有自杀念头、自杀倾向、自杀行为)的个案,我没触过,所以对此比较敏感的话题,没有发言权。但在生活中,我遇到过许多有意无意在说与之有关的话,如“日子真难熬,活着有什么意思?”“我都快抑郁了,不想活了。”“一身的病痛,还不能自理,你说这样活着有什么意义,不如死了算了?”“这苦日子何时是个头儿呀,活着是一种痛苦的折磨!”……大多时候,听到这些消极、悲观、绝望的话语时,内心有那么一瞬间震动,但很快就会反应过来,无需大惊小怪,那只是一时的抱怨、倾诉,对超负荷压力的抗拒,对当下不顺心生活的发泄,对困境下对自我的无用、无助、无力的绝望,是在极度缺乏“关注”情况下,寻求“爱”与“安全感”支撑的手段。其次是希望得到人们的理解,获得一些帮助和鼓励。其实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让人们看到他们的不易、努力、付出、挣扎和艰辛——是呀,环境这么地糟糕,我依然很坚强,能挺得住,只是我一个人在“战斗”好孤单,好无助,好寂寞,希望获得继续前行的能量、力量和信心。正如老师们所言,当当事人能够走进咨询室聊“自杀”,意味着“自杀”还不是定数,至少当事人还在思考是否要以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或摆脱困境?尽管境况艰难,但他们内心依然还存有“星星之火”,期待咨询师给予他们将“星星之火”“燎原”的能量。是的,当“自杀”成为定数,我们是无法与之交流和探讨的。当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或多次“自杀”行为的来访者时,咨询师一定要慎之又慎。当来访者陈述自己曾多次有“不想活”的念头,或“自杀”行为时,而其家人却不知情时,咨询师一定要告知其家人,至于以何种方式告知,要看咨询师对来访者实施“自杀”可能性、程度、频率的判断,或暗示,或明示,或婉转,或直截了当。
  
       总之,“自杀”,对于大多数人都是忌讳的、不愿公开谈的、认为是不吉利的事情,但当摊开了,聊透了,再看“自杀”也就轻松了,也不那么压抑了。

关于“自杀”

2. “自杀”是“他杀”吗?

        李教授昨日《有关“自杀”的哲学思考》 一文中,解释了他所理解的“自杀”,其实是一种“他杀”。嗯,也许乍听起来,会觉得有些荒唐。那是因为人们听多了有关“自杀”的故事,但并没真正有过“自杀”的想法或体验。
  
         李老师在文中列出了精神医学中关于“自杀”的定义--“自杀”是指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动。”这个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故意”和“伤害”。而在这两个词背后隐含着定义者的两个基本哲学假设:
  
 ①自杀者的意志是自由的;
  
 ②自杀者是能够做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的。
  
         文中李老师有这样一段关于抑郁症患者自杀的描述,他说:“抑郁症被戏称为“精神感冒”,不仅说明它像普通感冒那样普遍,还说明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医学上的病,而不是思想上的问题。严重抑郁的症状之一就是自杀,自杀是套在抑郁症患者脖子上的枷锁,抑郁症患者是没有选择自由的。因此,我要说,抑郁症患者的自杀其实是被抑郁症所杀——是他杀!”
  
         紧接着老师解释了自杀者在自杀时已经失去了理性选择的能力,一定程度上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一种“作死”,所以自杀者自杀根本就不是“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最后,李老师给出了有关抑郁症患者自杀的“心理学”解释:“自杀,就是用自己的生命实现对这个世界的最后一次控制啊!”
  
         回顾自己的经历,深陷抑郁泥潭时,除了“不快乐”以外,最崩溃的体验是身体没有“活力”,一动也不想动,看上去人是活着,实际上自己真的就像死了一样。真的不受自己控制了,我想活起来,可是我挣脱不了卡在我脖子上的枷锁,我愤怒,我抗争,脑子里最大的怒吼声,便是:我要杀死我自己,这样或许我就胜利了,自由了,解脱了。
  
          嗯!那时的我真的是病了,而且还病的不轻,更悲哀的是身边的亲人,没人觉得我病了,那些来自亲戚朋友给我贴的众多标签让我更加绝望,诸如“不思进取,无病呻吟,身在福中不知福……”,人们对抑郁症了解的太少了,好像只有等到有人自杀了,大家才能认同那个人是真的患有抑郁症。我曾经就是为了向他人证明我是抑郁症患者,甚至不惜“以身试死”。这又何尝不是我在用自己的生命实现对这个世界的最后一次控制呢。死了就是死了,真的不可能再活过来了,那这样的控制又有何意义呢
  
         幸亏我“以身试死”的行为被妈妈感应到了,因为她也有过“感同身受”的经历,她终于肯承认我也像她一样患上了抑郁症,她接纳了生病的我,当时我泪流满面,放下了“作死”的念头。我之所以没有被“抑郁症”杀死,也可能是我病的还没有那么严重,否则我一定会以“作死”的方式实现自己对这个世界的最后一次控制!哎!想到这些便不寒而栗,为自己的“死里逃生”捏了一把冷汗,以后再也不想“作死”的去控制世界了,只是为了能苟延残喘的活着。活下来就是胜利✌!

3. 常常有自杀和他杀的想法该怎么办、、、?

比如学会梳理情绪。【摘要】
常常有自杀的想法怎么办【提问】
有自杀念头,应该是您有抑郁症倾向。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一生只有一次。为什么有这个念头呢?您要学会调解心情,慢慢的把抑郁调解好。【回答】
谢谢你【提问】
谢谢你【提问】
不客气。真心希望您能打消这个念头。多运动多交朋友,对您有好处的。【回答】
我平时积极阳光运动也不少。主要是情绪波动大【提问】
有时候很亢奋,有时候很消极 不知为何【提问】
情绪波动大,主要是您没有学会调解心情。要知道,每个人都经常会情绪失常,就需要学会调节心情,梳理情绪。【回答】
如何调理呢【提问】
比如学会梳理情绪。【回答】
就是说,您如果情绪不好了,就拿出笔,拿出纸来,把您最近所发生的所看到的所听到的所想到的,都按照时间顺序一点一点的写下来。这样,心态就会逐渐平静下来,更重要的是,通过梳理情绪,您能了解情绪变化的细节,找到导致情绪波动的原因。【回答】

常常有自杀和他杀的想法该怎么办、、、?

4. 自杀案件是怎样进行处理的?

自杀案件的处理是:1、相约自杀,行为人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2、致人自杀,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 谁有过自杀自杀的经历?拜托请跟我分享下,现在我有这想法呢

1。


自杀是很重很重的业障,和杀别人是一样的。


如果现在的生活都觉得苦,那么自杀后去的境地会是现在数千倍的痛苦。

 

活着好歹还不会有人往你嘴巴里灌滚烫的铁水,也不会有人拿火烙烫你的肌肤,用刀挖你的心脏和脑子。


如果你自杀,放弃做人的资格,那么基本上你要先去承受这一系列的地狱惩罚,才可能有转世的机会。


通常人间1年,地狱是10年-100年。也就是我们还在上面吃吃喝喝,一年还没过去呢,你在下面已经被掏心挖肺几十甚至上百年了。每次被折磨死掉后,一阵风一吹,你又活过来了,然后继续折磨你。

 

如果你的阳寿应该活到50岁,你在25岁就死了。

那么接下来的25年,你会被关在一个地狱中,每天重复自杀,死了一次又一次,但却不能平衡因果,因为这是另外的惩罚,和那些债主无关。


那种恐惧,凡是在那个境地的灵魂,没有一个不后悔的。

谁有过自杀自杀的经历?拜托请跟我分享下,现在我有这想法呢

6. 自杀算是谋杀吗?

不算
 谋杀:是指当一个人不但企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而且也造成了这个人的实际上的死亡,或者是由于一个人的行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做一件可能造成另外一个人被杀死的危险事情,仍然不顾别人的生命而造成他人的死亡。

7. 怎样处理自杀案件

自杀的案件如果没有加害与伤害因素,认定为自杀,则案件终结,出具死亡证明。如果有涉嫌犯罪的其他人则应当根据相关的罪名定罪量刑。自杀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处理。
一、虐待致人自杀最高判刑多少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虐待行为致使被虐待人自杀的,属于虐待致人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中的致人受害人重伤、死亡包括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
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致人自杀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谣言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传播谣言罪这一罪名。应当认定为诽谤罪。立案标准如下: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指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况。
三、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程序是什么?
立案侦查在实践中中常常是连在一起施行的,这就让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行为,其实不然,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程序是完全不一样的。立案的程序为:(1)接受立案材料;(2)审查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侦查的程序为:(1)侦查。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处理自杀案件

8. 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自杀案件的处理得根据不同情况,涉嫌犯罪的就按照相关罪名定罪量刑。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2、致人自杀,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3、逼迫、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