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8 10:57

1.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业务范围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会 员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2. 社会团体章程

      导语:社会团体章程,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下面是我收集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每年3-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九)*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 * * * * *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 * * * *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