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管理制度

2024-05-01 07:17

1. 农村饮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律依据:《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农村饮水管理制度

2.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村里用水管理制度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里用水管理制度

4.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

八、用水收费及管理
1、水管员次月 1 日-5 日抄表,,次月 10 日-20日收缴水费,逾期不交者每
超一匹加题。3%(起给时间为本费收缴期最后…天日以教水费,逾期不交”
因连续两个抄坡期不交水费的,村委会可按有关规定子以停水等处理,停水后要
求恢复通水的用户必须在补界所火水费的基础上缴纳 500 元违约金方可恢复通
.
2、各村民组总表后管网破损、阀门渗漏等原因导致的水损。水费由村民组
内用户共同承担。
3、水费标准;参照 xx 市农村供水统·-标准,暂定每立方米(吨)3.00元
计收,其中 2.0G 元用于电费、主管道、电器设备维修。1.00 元归水管员。另外
好户都月加收1.00元8
4、为防止跑、冒、滴、漏损失,枫定每启每齿己内体鹿3(图每片每月最低
水费 4.00 元)。如果每户每月用水量超逐宝方沪超出部分镂实的死/分正常标准
吸取。
九、村成立自来水管理理事会,由村两委成员、水管员及各村民组选派的代
表担任自来水管理理事会成员。自来水管理理事会必须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
作,履行好职责、搞好监督和服务。

【摘要】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提问】
亲,您好呀!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我整理答案可能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请您耐心等候哟☺️……。【回答】
一、凡在本村辖区内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为加强自来水管理工作,由村委会组织成立水管员队伍,负责本村自来
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水费收缴工作。
三、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能
组织施工。
四、村委会和水管员不定时开展自来水使用情况巡查,对住所周边存在水损
点不及时上报的用户给予 50 元罚款,单位给予 500 元罚款。对偷水户给予 2000
元以上罚款,对于拒不交纳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保护、爱惜自来水公共设施,特别是距主管道两侧各 1 米以内禁止建房、
栽树或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挖沟、植树、耕地等施工作业中,无意造成损坏
管道事故时,水管员和村委会必须迅速组织抢修,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事故当
事人需承担维修相关费用。对故意破坏、盗窃管道及其他设施者给予严力打击,
停
在进行 5000 元以上处罚的同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正
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委会。
七、保护和维修
1、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自来水设施设备损坏、漏水
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水管员或村委会。水管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对损坏村自来水设施设备的,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基础上另加罚 200—500 元
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 300 元奖励。
2、入村后总表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村委会负责,各入户表后供水设
施设备由受益户负责维修维护。
3、水管员要切实加强管道及各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经常进行巡护和检
修,要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转,正常供水。
4、水管员发现用户水表破损或计量不准确,应强制进行校表或更换,所有
费用由用户承担。对不更换或拒绝交纳水费和水损的,一律停水。【回答】
八、用水收费及管理
1、水管员次月 1 日-5 日抄表,,次月 10 日-20日收缴水费,逾期不交者每
超一匹加题。3%(起给时间为本费收缴期最后…天日以教水费,逾期不交”
因连续两个抄坡期不交水费的,村委会可按有关规定子以停水等处理,停水后要
求恢复通水的用户必须在补界所火水费的基础上缴纳 500 元违约金方可恢复通
.
2、各村民组总表后管网破损、阀门渗漏等原因导致的水损。水费由村民组
内用户共同承担。
3、水费标准;参照 xx 市农村供水统·-标准,暂定每立方米(吨)3.00元
计收,其中 2.0G 元用于电费、主管道、电器设备维修。1.00 元归水管员。另外
好户都月加收1.00元8
4、为防止跑、冒、滴、漏损失,枫定每启每齿己内体鹿3(图每片每月最低
水费 4.00 元)。如果每户每月用水量超逐宝方沪超出部分镂实的死/分正常标准
吸取。
九、村成立自来水管理理事会,由村两委成员、水管员及各村民组选派的代
表担任自来水管理理事会成员。自来水管理理事会必须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
作,履行好职责、搞好监督和服务。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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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怎样写

法律分析: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法律依据:《农村供水管理制度》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怎样写

6. 关于农村管水制度

农村管水制度有水厂卫生制度、饮水卫生制度、供水管理制度、水厂操作值班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组织使用。

7. 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分质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封闭独立;铺设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专用制水间设有空气净化装置、消毒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生产设备、管道和储水设备等涉水产品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严格质量控制,各项检验记录必须存档;
  
 (五)分质供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科学合理,防止水质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销售涉水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涉水产品。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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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监督管理职责。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有权向供水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三)水质检测报告书;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七)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水单位或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兰州市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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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
  
 (三)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
  
 (二)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经检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供水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由省级初审、卫生部复审并颁发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是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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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饮用水管理办法

8. 村委会把水交给农户管理制度

你好!一、广大村民必须树立水是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每个村民有权用水,有权监督,并自觉维护自来水设施,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并使用本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缴水费,保障其村内提水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转。

二、为保证自来水能正常运转利用及管理维护,经召开“一事一议”群众户主大会讨论成立村管水理事会,并设立管水员1名(可由理事会成员兼任),负责水费收取及水管日常维护,管水人员的误工补助在所收取的水费中提取。

三、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其它用水。保护好水资源环境卫生,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水人员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消毒和清理,合理确定用水量。

四、水费收取标准及资金管理:经召开户主大会和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结合我村委会实际情况,收取自来水水费,水费每组组长收取、资金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年度定期公开管水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五、管水员职责:1、负责主管道范围内的日常巡查、管护。如发现接头漏水或脱落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费用无需农户承担,如有入户水管损坏或新装、更换水表等,由农户自行购买所需材料后通知管水员安装,不收取工时费用;2、维护好水井水池周边环境卫生清理,防范他人投放有毒物品及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六、农户不得私自开口乱接龙头、偷水、拒交水费、损坏公共设施等,如有发现应及时汇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出面调解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农户理事会有权采取断水或处罚金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摘要】
村委会把水交给农户管理制度【提问】
你好!一、广大村民必须树立水是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每个村民有权用水,有权监督,并自觉维护自来水设施,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并使用本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缴水费,保障其村内提水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转。

二、为保证自来水能正常运转利用及管理维护,经召开“一事一议”群众户主大会讨论成立村管水理事会,并设立管水员1名(可由理事会成员兼任),负责水费收取及水管日常维护,管水人员的误工补助在所收取的水费中提取。

三、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其它用水。保护好水资源环境卫生,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水人员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消毒和清理,合理确定用水量。

四、水费收取标准及资金管理:经召开户主大会和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结合我村委会实际情况,收取自来水水费,水费每组组长收取、资金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年度定期公开管水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五、管水员职责:1、负责主管道范围内的日常巡查、管护。如发现接头漏水或脱落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费用无需农户承担,如有入户水管损坏或新装、更换水表等,由农户自行购买所需材料后通知管水员安装,不收取工时费用;2、维护好水井水池周边环境卫生清理,防范他人投放有毒物品及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六、农户不得私自开口乱接龙头、偷水、拒交水费、损坏公共设施等,如有发现应及时汇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出面调解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农户理事会有权采取断水或处罚金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