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24-05-05 13:04

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成都容和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
  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我刚弄了一份 呵呵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范本)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股东也可自行约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期限 出资数额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合计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3:XXX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虽然这一点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这是为了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的干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一、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二、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三、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四、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5.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即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五)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转让出资额的条件,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也就是由公司的全体原始股东形成共同约定。各个发起人都有权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只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才是公司发起人,这是界定是否为发起人的一个标志。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后,如果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应在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6.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可以参考下面的,希望能帮助你。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法人财产权 ,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xx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7.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指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8.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法律分析:股份制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