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2024-05-19 04:07

1.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案情简介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现在问: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
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
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2.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 申请。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3、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0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0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3.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法律分析: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1、企业经营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4.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附加限制条件

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见,国有企业债务人目前尚不具有独立的破产申请人地位。但从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例看,对破产申请人的这种附加限制并无规定,这种立法例是我国破产法的独有现象。
当初这样规定的依据是,第一,我国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鉴于企业对其资产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企业的生存问题进行最终的决定;第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从宏观大局出发,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复苏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的破产问题,这样,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三,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置于企业破产决策者的地位,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全面维护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还可防止企业规避法律、利用破产手段逃避债务。?
这种国有企业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附加限制条件,实际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变化,企业法人的独立性被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破产制度的本质特征,其弊端在于:第一,不利于政企分开,为政府部门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口实;第二,不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于没有申请破产的义务,使其在法律上无破产的压力,因而有可能怠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有可能使企业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落空。
国有企业的破产都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论同意申请破产还是不同意申请破产,都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来负?完全由企业来承担,不合情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又于法无据。所以,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当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破产申请人地位,排除政府主管部门对破产申请的真接介入。对于国家认为不应宣告破产的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可通过破产的障碍来阻止企业的破产。

5.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

一般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在公司法施行后,国有企业有两大类:一是继续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立的国有企业;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对于前者而言,国家将继续对它们落实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国家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将进一步明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将会因此得到更彻底地实现。而如果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享有破产申请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仅无法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对于后者即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的形态,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属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司都不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它仅以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享有投资收益权,破产申请权不可能隐含于投资收益权中,否则所有的公司股东都会取得同样的权利,这同公司的法律性质产生了背离。因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企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

6. 国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吗

一般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在公司法施行后,国有企业有两大类:一是继续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立的国有企业;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对于前者而言,国家将继续对它们落实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国家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将进一步明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将会因此得到更彻底地实现。而如果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享有破产申请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仅无法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对于后者即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的形态,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属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司都不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它仅以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享有投资收益权,破产申请权不可能隐含于投资收益权中,否则所有的公司股东都会取得同样的权利,这同公司的法律性质产生了背离。因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企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