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归来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2024-05-05 23:30

1. 留学生归来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1、落户政策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申办各地市的常住户口,用人单位给留学生分配到相应的落户申请名额。各地的申请条件不同,申请落户可参考当地的官方文件。
2、购买免税车
出示《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回国留学人员就能在回国一年内享受国家给予的购买免税汽车优惠政策(一人只有一次机会):
可以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一般情况下,两者加起来约占整车价格的15%。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优惠费用在0.71至15.21万元。不同车型,需等待的购买时间不同;一般车型为二至三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则需等待三至六个月。
3、创业优惠政策
出示《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就能享受国家给予回国留学人员的创业优惠政策,包括(每个地区有个别差异):可申请最高十万元的无偿资助;
可申请科技部、北京市的一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一般有20万至45万元不等(不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申请到的);
注册企业的整个过程可以让代理公司做,代理费在一千元左右,有的留学生创业园可以报销这个代理费;在税收、贷款等方面还有一些优惠。
4、学术研究
如果想到大学、中科院或一些研究机构做学术工作,留学人员大致可以得到以下优惠:
在职称上,很多人的职称都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或几个档次:很多人在国外是助理教授,一回国就在名牌大学做正教授或副教授;评职称时,海归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不过,不是每个博士后一回国就是正教授或副教授,还要看个人的学术背景、科研成果、专业、所去大学的竞争激烈程度、城市位置等因素。很多人的科研启动资金在一两百万元以上。中科院有“百人计划”,科研经费大概在两百万元,还有几十万元的住房补贴等。一些大学不仅提供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安家费,还提供房屋补贴等;很多大学自己建房,可以提供住房。很多大学或研究机构对回国人员家属的工作也做出安排。
5、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有些地区对于子女入学有优惠政策,通常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择校入学;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入学,给予加分优惠,区内设有教授外语的学校供留学生自由选择。

扩展资料: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申请条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已完成学业,并获得本专科以上学位的学生,及完成进修、合作研究任务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决定回国工作;已在使馆教育处的网站上登记注册。
提供下列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
(2)贴有照片的护照主页(和延期页)复印件;
(3)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正式成绩单的原件,进修、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人员需提供导师邀请信复印件或合作导师的证明信;
(4)学生证复印件;
(5)写明回邮地址并贴有足够邮资的的回邮信封(由于条件所限,请勿通过FedEx、DHL、UPS等方式邮寄)。
参考资料:党外知识分子-海归回国五大福利,你都知道了么?

留学生归来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2. 河南省政府留学生归国优惠政策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可以自办或合办科技实体和企业;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第九条
省设立“河南省留学人员科研基金”。基金以国家下达的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为基础,与省财政每年拨款构成。鼓励有关方面赞助或海内外留学人员捐赠。留学人员基金用于留学人员的科研或技术开发。
第十条
到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实行联效工资制,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五条
来我省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如配偶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或在高中就读的子女原系农村户口,凭省人事厅的审批手续办理“农转非”,免收城市增容费。正在上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就学。

扩展资料:
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拔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3.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派与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我省工作,均应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和妥善安置。第三条 省人事厅是综合协调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教育、外事、外经、科技、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须提供本人出国护照、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和论文的复印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留学国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无学历证明,可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学历)。第五条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与所学专业不对口,允许按本人志愿和专长调整工作。自费及外地来我省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可由人事部门分配,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联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积极选择留学回国人员。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亦可到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留学回国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及私营企业工作,根据本人要求,可以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可以自办或合办科技实体和企业;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讲学、咨询、指导、参观考察等形式来我省短期工作。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自办、合办的科技实体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领高新科技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审批、办理。对国家、省下达的重大攻关项目、课题,应优先考虑出国留学人员,省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其科研资助经费。第九条 省设立“河南省留学人员科研基金”。基金以国家下达的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为基础,与省财政每年拨款构成。鼓励有关方面赞助或海内外留学人员捐赠。留学人员基金用于留学人员的科研或技术开发。第十条 到企业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实行联效工资制,按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联效计酬,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可纳入成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出国留学人员从国外引进项目、科研成果,在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八十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现税后新增利润的5%至7%计算,一次性提取。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50%发给第一主要完成者。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国留学人员,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可以定居,亦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我省工作。对要求再次出境的,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和我国再入境签证,即可再出入境。第十二条 外地自费出国留学来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留学回国人员凭护照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从事短期工作的,凭应聘单位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第十三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积极接收安置好出国留学人员。如受用人指标、工资计划限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凡需受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按规定程序评审,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单列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并大学毕业,出国前与出国后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国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工龄;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年限可计算为工龄。第十五条 来我省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如配偶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或在高中就读的子女原系农村户口,凭省人事厅的审批手续办理“农转非”,免收城市增容费。正在上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就学。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