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是多少

2024-05-05 02:06

1. 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两条供选择: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编码:1030127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20510

地方教育附加的预算科目编码是多少

2.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法律分析: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4. 地方教育附加税的介绍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因此,此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

5.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记入哪个科目

  应该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建筑安装业)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城市7%、乡镇矿区5%、农村1%)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1%缴纳(各地可能不同)

  (1)计提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记入哪个科目

6.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依法依规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7.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记入哪个科目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行业税率)(如建筑业3%;服务业5%)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1……2%)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现金)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记入哪个科目

8.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公式: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扩展资料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
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