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通过后,可以选择不投标么?

2024-05-06 19:31

1.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通过后,可以选择不投标么?

不能,必须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通过后,可以选择不投标么?

2.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参加投标,是违规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即使投标后也可以撤回投标。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3. 招投标预成交单位弃标会不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亲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一下回答招投标预成交单位弃标对公司是有影响的,影响如下:1、如果投标后撤销的话,如提交投标保证金是肯定要扣缴的;2、根据相关部门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相关部门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还是小心处理,不要随意撤标。【摘要】
招投标预成交单位弃标会不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提问】
亲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一下回答招投标预成交单位弃标对公司是有影响的,影响如下:1、如果投标后撤销的话,如提交投标保证金是肯定要扣缴的;2、根据相关部门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相关部门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还是小心处理,不要随意撤标。【回答】

招投标预成交单位弃标会不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4.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通过后,可以选择不投标么?

原则上资格预审通过后除了政策原因之外,申请人不得放弃投标,无故放弃投标的申请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这是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新规定。因为资格预审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所有放弃投标的申请人进行不良行为处罚。就说限制你下一次进入本交易中心的投标资格。【摘要】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通过后,可以选择不投标么?【提问】
原则上资格预审通过后除了政策原因之外,申请人不得放弃投标,无故放弃投标的申请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这是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新规定。因为资格预审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所有放弃投标的申请人进行不良行为处罚。就说限制你下一次进入本交易中心的投标资格。【回答】

5. 招标的资格预审问题

招投标资格预审有哪些?标书代写!标书编制!标书制作

招标的资格预审问题

6. 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参加投标会受到处罚吗

不能,必须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7.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可不可以邀请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后续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不能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目的就是挑选能够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质、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正式投标。未参加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证明其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需求,或者明显不具备竞争能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得受邀参加投标的权利而非义务,这就意味着其不必参加投标,反之没通过的当然不具备受邀参加投标的权利。
实践中,设置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这就导致该招标项目依法必须重新招标。此时,如果招标人为了避免重新招标再去邀请未参与资格预审,或者参与了资格预审但未能通过的申请人参与正式投标,则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资格预审环节的存在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程序,但要注意调整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和资格要求,放宽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以及公告的范围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重新招标,并且也要对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调整。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可不可以邀请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后续投标?

8. 来一起看一看招投标资格预审中的哪些“猫腻”吧,别

在招标文件发售环节进行报名审查
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一些招标公告要求潜在投标人带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在指定时间内到招标人处报名,通过所谓的报名审查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规定必须进行报名审查,上述做法屡见不鲜,实际上是打着公开招标旗号,违法设置障碍,使得招标人赋予自己提前淘汰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导致发售标书环节竟然演化成决定招标效果的关键环节,甚至出现过把具备资质的单位拒之门外反而让资质明显不符的单位参与投标的乱象。
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进行接收审查
显然,对问题三种,在招标文件发售环节进行报名审查,那么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进行接收审查一定会存在,国人在这方面的表现向来都是极好的,对此种行为,笔者只想以“呵呵”应对。所谓接收审查即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人为设置实质性审查。有的招标人要求提前核对资质原件,有的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调研,原件核对无误、通过实地考察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潜在投标人到此阶段已经投入较大、骑虎难下,只得委曲求全接受所谓的接收审查。
在开标环节进行开标审查
有了资格预审这个护身符,各种审查名目众多,报名审查和接收审查还不够,有的开标工作人员竟然在开标环节进行所谓开标审查,主要目的就是查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关键员工证书原件,发现有个别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于是宣布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参加开标。细细想来,在招投标过程中套路还真是挺多的,一不小心就可能丧失中标机会。不过对于投标方来说,虽然这些环节都不合理,都是问题,但是却真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