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

2024-05-08 19:38

1. 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央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中国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惩治犯罪。

两高司法解释

2. “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否没有“人大”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很清楚:《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应该经过全国人大审批,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两高”自己公布了“司法解释”是否违背了法律程序?这是不是一种“越规”了呢?

中国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路子很长,但必须如此,例如坚持“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

3.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两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

4. 两高什么时间出台对数额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