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07 22:01

1.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      =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2.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97)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总额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广铁(集团)公司)。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经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5: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为鼓励各单位大力减人提效,目前原则上仍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临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入;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应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
  (五)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完成铁道部下达的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增盈(或减亏)额的50%增加工资。完不成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减盈(或增亏)额等额扣减工资。
  (二)完不成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单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铁道部〔84〕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3.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1998)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扭亏增盈,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
  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3: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增(减)工效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按部下达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同时按上年挂钩效益指标的人均水平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监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基数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对从运输企业中成建制分离的单位,区分情况,逐步核减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等额核增实行新工效挂钩办法的被分离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对变更跨局机车交路的工资清算问题,原则上由相关局之间相互清算,并将结果报部,部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时统一调整。
  (六)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1998)

4. 铁道部最新工资调整方案

跟据铁道部第3500号令:(由于刘某某在任时将大部分资金用在铁路建设上,对员工福利待遇投入不足,铁道基层员工十多年在工资福利方面与社会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不少基层员工心存抱怨。为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利益,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新的五年规划中的要求。部党组成员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如下改革:(以9档工资为例))   1:工龄工资每年增加15元,525元封顶。   2:取消交通补贴,书报补贴,改为一次性补贴180元。   3:综合补贴(包括生活补贴)改为360元(跟据岗位不同略有不同)。   4:夜班费改9元每小时(每增加一档加一元)。   5:乘务津贴改为15元每小时(每增加一档加一元)。   6:超劳补贴改为22元每小时(每增加一档加一元)。   7:岗位工资10档以内(含10档)增加3档,10—15档(含15档)增加2档,15档以上增加1档(全路每实现安全百日浮动2档工资,每300天固定)8:部岗位增资基数提高至168元。  9:效益工资改为720元(每增加一档增加18元)。  10:增加地域工资。全路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增800元,650元,500元。  11:其它工资事项及部奖金发放办法暂不变动。其它奖金由各路局跟据各自办法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  12:确保铁路系统职工工资收入要持续稳步增长,年均增幅10%以上。要加快推进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

5. 中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加速走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原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的物资供销企业,也包括物资供销企业新开办的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规定的职工全部劳动报酬。第三条 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保持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减员增效。第四条 挂钩指标及浮动比例
  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与实现利润挂钩浮动,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紧密相连。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时,相应扣减工资总额基数。
  (一)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额挂钩部分,按当年利润实现额的30%增加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净利润增长幅度挂钩浮动部分,其比例为0.75∶1。第五条 基数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二)利润基数:原则上以公司上年实际完成的实现利润数作为基数。第六条 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的一定时期内,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效益指标基数。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公司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完不成铁道部当年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完不成供应任务时,每少完成一项产品或材料供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不大于10%)扣减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结算工资总额。
  (四)公司继续实行部规定的职工人数节奖超罚办法和工资调节制度。奖罚工资一并列入结算工资总额。第八条 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一)结算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结算前当年实现利润×30%+工资总额基数×净利润增长幅度×0.75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统配人员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其它工资。
  (二)结算工资总额比上年结算的数额增长幅度较大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结算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对国家的清算数额。第九条 工资总额的预提
  在工资结算前,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预提工资,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工资总额的余额,可跨年度使用;超过结算工资总额的部分,在结算时扣除。第十条 公司应填报《物资供销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和《物资供销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与财务年度决算同时上报铁道部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部。第十二条 公司应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生产发展和效率、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保持适度增长。第十三条 公司应每年从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部分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在劳动效率、经济效益提高较快,挂钩工资总额提取较多时,应加大工资储备,以丰补歉。
  公司在动用历年节余的“应付工资”时,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中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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