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建立意义

2024-05-19 02:14

1.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建立意义

目前,青岛港是我国第二大外贸口岸,前湾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集装箱港。根据规划到2010年,规划建设的前湾保税港区全面封关运营,19个码头泊位将全部投入使用,将会带动青岛口岸集聚1500万标箱的吞吐量及3亿吨的吞吐能力,带动山东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到6亿吨以上,成为环渤海经济圈现代物流发展的超级引擎,并有力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开发开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设立,标志着青岛在扩大开放、拥湾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方面抢占了政策的制高点,同时对全省对外开放有深远意义,在环渤海经济圈“大(连)青(岛)天(津)”支撑发展格局中赢得了先行先试的开放优势: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国际中转功能,有效遏制并夺回国内流失到韩国、日本的中转箱量,推动青岛港在未来5年内发展成为重要的集装箱中转枢纽港,加快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港航服务、跨国采购、特色研发、服务外包、信息中介等现代服务业集群,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期货交割中心,并探索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先行试验区。二是将更好对接“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促进周边区域开发开放,形成呼应主城发展的新型经济区域,推进“一主三辅多组团”战略深入实施,区内企业可享受便捷的进出境手续、优惠的税收政策、宽松的贸易管制、简化的业务手续等。三是将进一步优化山东港口集群资源配置,形成以青岛港为龙头、烟台和日照港为两翼、以半岛港口群为基础的东北亚集装箱中转枢纽,推动山东发展成为国际开放大省。四是作为山东乃至沿黄流域九省区唯一的保税港区,将有力吸引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要素资源高速集聚,促进中西部开发开放,整体提升全省乃至沿黄流域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是由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三者升级而成,综合了三者的所有功能和政策,并实现区港合一,拥有其他保税区域所没有的口岸功能。保税港区一个海关统一监管,可以将三者功能有机结合,实现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省去了繁冗的转关手续,降低了物流成本。为企业开展新的业务模式提供更多便利,是未来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实验区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建立意义

2.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适应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山东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以及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第四条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公司、企业和设立机构。第五条 保税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区内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授权其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管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管理管委会中层以下干部;
  (四)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地方税收、工商行政、劳动人事、规划、土地、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国家税务、商检、卫检及金融等部门对保税区进行监管;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查批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审批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
  (八)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开发建设等经济活动;
  (九)被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保税区内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分别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租、购置房产,并可依法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予以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保税区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劳务报酬。
  区内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对本企业所需的员可自行在境内外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统一招聘。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应不低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类企业的现行标准。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财务会计业务须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办理。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内容的变更以及在保税区内迁移、合并、转让等,须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第四章 贸易管理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加工贸易以及生产资料和进出口商品展销交易活动。
  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商业机构,可以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第十八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料,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内进行产品展销。第十九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住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介绍

我国第八个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2008年9月7日由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获得批复建设。此前,我国已有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厦门海沧七个保税港区获批建设。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介绍

4.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以及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第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第四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第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西海岸新区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发展机制的要求,加强交流合作,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海岸新区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西海岸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编制西海岸新区相关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五)组织建设、管理西海岸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七)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海岸新区范围内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西海岸新区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干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员聘用、绩效考核、按岗定薪等用人机制。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给予重点保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依法授权给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的以外,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编制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青岛市市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

  西海岸新区重大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十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需要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全域统筹的事项,应当接受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可以探索创新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

5.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保税区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设有隔离设施,实行特殊管理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第四条  境内外的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  青岛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管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对保税区进行监管;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查批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审批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
    (八)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开发建设等经济活动;
    (九)被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可以在保税区设立机构。第七条  保税区与青岛港前湾港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保税区可以设立专用码头、泊位。第八条  保税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第九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三十日内分别到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租、购置房产,并可依法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予以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保税区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备案。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劳务报酬。
    区内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对本企业所需的员工可自行在境内外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统一招聘。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财务会计业务须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办理。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内容的变更以及在保税区内迁移、合并、转让等,须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第四章  贸易管理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加工贸易以及生产资料和进出口商品展销交易活动。
    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商业机构,可以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第十九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料,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内进行产品展销。第二十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200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