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2024-05-09 02:52

1.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一、检查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二、观察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三、询问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四、函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问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五、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可以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六、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七、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这七种审计程序是注册会计师的七种武器,用于获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2. 获取审计证据方法有哪些?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

3. 获取审计证据方法有哪些?

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 1.检查法 检查书面资料,审阅与复核书面资料,检查原始凭证时,要看是否有涂改、伪造痕迹,业务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要将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核对,总分类帐与明细分类帐核对,报表的数据与有关帐本的数据核对,帐薄与报表中前后期的数据相互核对。如某企业九月份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数据是10万,十月份资产负责债中该数据为6万。证明报表不真实:如果非季节性生产企业,不同月份的销量差距很大,也应予以关注。如:某一企业月销售收入100万,销售成本低,十二月份锐减到了1万,而成本大幅提高,则有可能会计调帐引起的数据失真。 2.监盘 实物资产的存在与否必须经过盘点才知。盘点时,审计人员要进行抽检,盘点的资料只证明检查当天的数据,需要将盘点当天的数据调整出会计报表的数据。如3月5日盘点得出某类材料数量为5000个,去年的12月31日至3月5日这段时间进货量为2000个,出货量为1000个,则12月31日的起初数据为4000个(5000+1000-2000)。盘点时还须注意盘点工作必须在上班一开始就进行,盘点期间不得进行收发工作。若有几个仓库,必须同时进行;若有几个保险柜,必须同时进行。对容易贪污的现金、存货盘点,要进行突击盘点,不能先通知,盘点取得的证据须用其它方法证明,可证明数据的存在。 3.观察法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对后序的审计工作起指引作用,但观察结果很难用文字、数字具体描述,因此,该方法只起辅助作用。 4.面询及函证 面询时要注意要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才有效,且面询的过程要记录在案,被面询人签字认可,面询收集的结果受被调查人个人意志影响,有时甚至歪曲事实,因此面询的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某一事项。函证时要注意被调查对象的配合态度。另外回函一定要直接寄给审计人员,而不能通过被审单位,函证时间最好选择在结帐日前后,便于对方配合工作。 5.计算 对被审单位会计数据验算另行计算,计算时要注意帐薄前后页次的转接关系,报表数据的相互对应关系。注意有造帐的可能,若属于无意的差错,要求被审单位更正,若频繁发生差错,则有故意舞弊的可能。 6.分析性复核 根据被审单位重要的趋势分析或比例分析,发现错报事项。如:该企业日常毛利率为50%,而某一年度追加到90%以上,这种情况非常可疑,根据此类比例变动,发现问题,找出差错。

获取审计证据方法有哪些?

4. 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八种,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询问,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

也可以分这几步:
    一、事前收集。
    二、事中获取。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向被审单位及相关部门直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2、 现场查阅。
       3、抽查有关资料。
       4、实地盘点。
       5、实地调查。    
       6、现场观察。   
       7、分析比较。
    三、证据鉴定。筛选有价值的证据。

5. 审计证据的获取过程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1、审阅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2、复核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⑵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现金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性的监督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性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监督,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1.审计程序的分类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性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⑵符合性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测试程序。⑶实质性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性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管理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2.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

审计证据的获取过程

6. 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

7. 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有哪些

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一、检查记录文件。获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性质和来源、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1、检查有形资产。主要适用于存货、现金、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可为存在提供可靠的证据,但不一定能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等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2、观察。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会影响审计人员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有必要获取其他类型的佐证证据。3、询问。询问程序适用于整个审计过程,对执行这一程序的审计人员的沟通表达能力要求较高。4、函证。函证是指审计人员师通过获取直接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5、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审计人员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6、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审计人员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执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测试中应用。7、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二、本质特征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征。三、主要分类1、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2、按审计内容分类,我国一般将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3、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4、按采用的技术模式,审计可以分为账项基础审计、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三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有哪些

8. 审计获取证据的方法

法律分析: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如下:1、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2、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_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八十六条_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第八十七条_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