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朋高科到底是不是传销

2024-05-09 01:13

1. 尚朋高科到底是不是传销

尚朋高科是传销,尚朋高科原名英达锐南宁警方查处。
2011年3月27日。南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家美国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跨国传销,已经有很多人被骗进入。警方迅速出击,在一宾馆内一举抓获现场正在进行传销活动的十几名骨干成员。经警方进一步了解,这家跨国公司叫interush(英达锐)讯联网。是一家美国的公司。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浙江宁海又出现了“英达锐”(interush)跨境网络传销骗局,每月上交2000元,并发展下线拉人头。2016年底改变模式变身改名叫“尚朋高科”,玩起了换马甲的把戏继续在中国大肆敛财。


扩展资料:
客户董先生来到兰山农行聚才路分理处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工作人员向其询问对方信息是否准确,是否认识对方,董先生口中说着“每个月都给这个账户存钱,错不了”,但动作迟疑,工作人员不放心,再次询问是否真的要办理此笔业务,董先生禁不住说出了自己最近的疑虑:
2017年5月份,董先生偶然结识了刘女士,刘女士向董先生介绍了一个“发财致富”的投资途径-原始股投资:一家冠名为尚朋高科的全球公司将在2018年上市,目前正在集资筹股,每月存入2000元,直至上市,届时投入资本将会有10倍的收益。
董先生觉得这是一笔很赚钱的投资,期间还同刘女士一起参加了几次原始股发布会和推介会,董先生对该原始股投资的真实性深信不疑。
从2017年5月至今,董先生每月向刘女士指定农行账户存入现金,而董先生的凭据仅仅只是每个月发送到手机上的推广信息,如“您已达到125PSV点数,请记得自购或推广销售TeeTek套组或尚朋保健品”等。
见此情况,运营主管帮助董先生联系到了刘女士,要求退掉董先生之前投入的资本,但刘女士答复上市之前不能撤资,而且每个月必须续存,不然会影响上市之后的分红。
董先生要求见面详谈,在屡次强求后,刘女士挂断电话,之后便无法拨通其电话。董先生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留下任何先前存款的凭据,对于追回资金束手无策。
  
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客户文化水平不高、年龄大,风险防范意识差等特点进行诈骗,客户稍有不慎便容易上当受骗,蒙受资金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山东网-原始股诈骗事件

尚朋高科到底是不是传销

2. 尚朋高科公司新闻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尚朋高科公司是传销组织。该团队主要组织者通过不定期组织人员聚会、讲课等方式,以“加入尚朋高科电商平台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吸引会员加入。
利用已入会会员发展新会员,购买一定数量产品的会员可以成为活跃用户,活跃用户发展越多、产品购买越多则会员等级越高,可获得更多的动态奖励。据了解,这些涉传人员均为绍兴当地柯桥区及越城区人,其中年龄最大76岁,最小51岁,中老年人成“主角”。

扩展资料:
通过缜密侦查、连续深挖,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和柯岩派出所成功查处了一起跨越柯桥、越城两地的传销案,涉案人员3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该团队从2018年9月起在柯桥、越城两地发展会员300余人,活跃用户200余人。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活跃用户均为年龄在50—70岁之间的中老年人,甚至还有部分残疾人和低保户。在随后的一个月左右时间里,专案组走访了柯桥、柯岩、湖塘、稽东、王坛等乡镇,对数十名涉传人员开展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已完成对30余名涉传人员的调查,案件已移送给公安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尚朋高科

3. 尚朋高科是传销公司吗?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尚朋高科是传销公司吗?

4. 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 尚朋高科传销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尚朋高科传销

6. 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是否属于传销,需根据具体的运作模式判断。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基本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7. 请问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判断是否属于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操作、运营模式来分析。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请问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8. 尚朋高科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