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国家管理是怎样的?

2024-04-30 03:08

1. 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国家管理是怎样的?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由中央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列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科目。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包括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包括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和非有偿使用部分、中央财政核定的配额招标费用支出,以及银行手续费等。

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国家管理是怎样的?

2.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18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机关党委)、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体制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农村经济处(大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能源处、交通运输处、工业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贸易外资与金融处、法制处、振兴发展和地区经济处、应急物资储备处(大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一) 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统计、财务、资产、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二) 发展规划处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拟订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全域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指导部门和区市县编制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 国民经济综合处分析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撰写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市级调节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市级调节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写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意见;指导全市经济信息工作;参与省、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四) 经济体制改革处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年度计划,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推进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先导区和区市县投融资平台建设;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五) 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我市具体措施建议;编制市本级财政性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六) 农村经济处(大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务、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小城镇发展和改革工作;协调支持北三市及长海县发展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责;承担市抗灾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七) 能源处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和监测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按规定履行能源行业管理和能源对外合作相关职能;按规定权限,负责能源项目和计划管理;组织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规划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管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战略储备,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 交通运输处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监督、跟踪规划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交通行业间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九) 工业处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指导全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协调我市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十) 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全市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及相关业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十一)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协调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十二) 社会发展处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协调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体育、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三) 贸易外资与金融处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的建议,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协调全市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负责系统内有关外事工作。(十四) 法制处拟定委机关立法计划;组织、参与、协调起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等有关方面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招投标监管网管理。(十五) 振兴发展和地区经济处提出大连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拟订区域发展规划和促进地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组织拟订重点流域、海域治理规划,参与防震减灾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指导、协调跨区域合作;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六) 应急物资储备处(大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编制应急物资储备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十七) 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十八) 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落实推进工作责任、目标;拟订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政策措施;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投融资平台搭建工作。

3.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审批。(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报财政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使用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等,并说明有关理由。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 财政部收到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财政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征收对象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应当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财政部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批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据、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有关事业发展需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第十八条 财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务院。其内容包括: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是否同意征收及主要理由;对经审核同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还应当提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征收政府性基金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新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宜再继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第三章 征收和缴库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解缴入库。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体系,不断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第三十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部举报。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新批准征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代拟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凡涉及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调整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何时发布的

2006年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5. 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5日印发,共五章三十九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6.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7. 对外贸易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文献综述

  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长期贡献上,因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外贸易的长期贡献度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对外贸易的长期贡献度,就是要增强对外贸易对要素供给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使对外贸易在促进投资增加、提高就业水平、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外贸管理体制
  提高对外贸易对大连市经济增长长期贡献度的前提,是确保外贸企业经营行为的理性化。这就是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什么时候进口(或出口)以及进口(或出口)什么商品,完全根据市场情况而定。要使外贸企业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改革现有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有两个:
  (一)改革外商经营审批制度,变审批制为登记制
  这是消除当前外贸企业经营行为扭曲,提高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长期贡献度的一个重大举措。现在有人担心,一旦外贸经营权全部放开,外贸企业的竞争一定会出现无序现象,当前的削价竞争状况会愈演愈烈。实际上,从短期来看这种担心可能是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经营权放开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无序竞争的现象。因为在经营权放开之后,优惠政策也会逐步减少,这时每个企业在决定是出口还是内销,是进口还是内购时,将会完全根据自身的实力和每种销售方式盈利情况来决定。过去那种自身实力不强,但依靠经营特权和特殊优惠成长起来的外贸企业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逐步淘汰,而真正有实力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则会逐渐壮大,此消彼长之后,经营秩序将会逐步走向有序竞争的正轨,而不再可能出现“弱势企业驱逐强势企业”的不正常竞争现象。
  (二)改革外贸企业的调控方式
  现在的外贸企业,名义上已被解除了诸如“创汇指标”等指令性指标的束缚,然而实际上,它们现在依然要受到这些指标的制约。这些指标的存在,不利于外贸企业经营行为的理性化,也制约了对外贸易长期贡献度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消指令性指标任务,变行政杠杆调控为经济杠杆调控,给外贸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便成为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进口关税制度改革,充分提高进口对经济增长的长期贡献度
  提高进口对经济增长的长期贡献,应是今后一段时间外贸改革的重点所在。提高进口的长期贡献度,关键在于加快进口关税制度的改革步伐。这将涉及两方面的改革:一是降低税率,二是调整关税结构。进口税率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偏高,还有进一步降低的必要。从关税结构来看,目前进口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平均名义税率分别为25%, 28%和54%。由于原材料税率过高,这不仅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高关税对国内制成品的有效保护,而且也降低了国内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关税结构调整应该向“倒梯形”方向发展,即原材料的关税水平应低于半制成品的关税,半制成品的关税应低于制成品的关税,但级差不宜过大。
  三、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对外贸易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拉动作用
  对外贸易的发展能否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升,是衡量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长期贡献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外贸易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进口的“推力”和出口的“拉力”实现的。也就是说,进口商品结构要偏向为未来的高新产业提供要素和技术支持,出口商品结构要偏向为这些高新产业提供销售市场。在目前的进出口商品结构中,尽管初级产品的比重逐渐下降,工业制成品的比重逐步提高,但工业制成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也在逐年上升。这对于提高对外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显然是不利的。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目标,就是要提高资本和知识技术密集型商品在总贸易额中的比重。加快出口商品结构升级存在两方面的现实困难:首先,劳动密集型商品是目前比较优势商品,资本和知识技术密集型商品是目前比较劣势商品;其次,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对提高的就业水平关系大,如果这些商品的出口下滑,必将导致大量失业。面对这两方面的现实困难,当前最重要的措施,就不在于减少仍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而在于抓紧采取必要的进口保护和国内产业持扶政策,以逐步实现比较优势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同时引导社会就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过渡,这才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当务之急。与此同时,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价值含量也应得到必要的重视。目前的进口商品结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原材料进口比重较高,技术进口比重较低;二是高附加值原料材料进口较多,低附加值原材料进口较少;三是技术设备进口用于加工行业的较多,用于原材料工业的较少。这种进口商品结构是由现有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决定的,同时也将对今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消费结构的改善形成阻碍。因为这种进口结构将使现存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得以保持和强化,加大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的难度。长期下去,不仅现己落后的原材料工业必将徘徊不前,利用进口技术较多的加工工业的发展也将因技术进口不足而受到制约。为此,一方面需要尽快提高进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另一方面需要对急需进口技术的原材料工业实行政策倾斜。这一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能否尽快完成。
  四、加强对加工贸易的宏观调控,提高一般贸易在总贸易额中的比重
  在贸易方式构成中,加工贸易比重最大,但加工贸易相对于整体经济运行而言,基本上属于“体外循环”,亦即这种贸易方式与国内经济的联动效应差。因此,无论是加工贸易进口还是加工贸易出口,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都要小于一般贸易。从提高对外贸易长期贡献度的角度看,加工贸易的比重不宜过大。但考虑到目前加工贸易在提高相关省市(如广东省)就业水平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现有的加工贸易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过快取消,否则将导致加工贸易在短期内出现大幅度下降,这将对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和相关地区的社会就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当前的重点,一是要加强针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坚决堵住监管不力所导致的走私行为;二是要引导加工贸易由半成品加工向原材料加工转变,延长加工贸易在大连境内的生产链条;三是要鼓励来样加工,限制来件、来料及进料加工,以促使加工企业多使用国产原材料。如果以上措施得以实施,将在限制加工贸易过快增长的同时,提高这种贸易方式对大连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此外,由于一般贸易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长期贡献更大,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加大对一般贸易的扶持力度。当然,一般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重能否提高,关键还在于从事一般贸易的外贸企业的竞争实力能否得到加强。
  五、政策实施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要处理好短期增长与中长期结构优化的关系
  在当前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保持短期经济的适度快速增长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这有利于扭转企业亏损、扩大社会就业,从而增加居民收入、刺激私人消费;其次,这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确保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以上两点,事关社会稳定、世人信心,不可不保。但是,如果我们过于强调短期经济增长的速度目标,忽视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结构优化问题,则可能造成经济增长的低质量和低效益。这既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订利用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短期政策和中长期政策时,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即在提高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短期贡献度的同时,要也充分重视对外贸易对长期经济增长的贡献,切实采取措施,以外贸为纽带促进国内的产业结构优化,提高长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要处理好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政策目标上的一致性是保障各项政策形成合力;其次,各政策制订部门之间定期交流与沟通,有利于统一认识,及时发现问题,统一采取行动,相互协调和配合,获得良好的政策效果。
  (三)要处理好政策安排与体制变革的相互衔接与呼应
  不论短期政策抑或中长期政策,都是以一定的管理体制为背景和依托来实施的,而大连市的管理体制改革正处于逐步深化的过程中,政策方面的安排既要借助体制来贯彻,又要与体制的变革和创新融合、衔接,至少不为长期的深化改革设置障碍。以外贸促增长的各项政策选择,需要在深化改革的动态过程中的相互呼应地合理把握。

对外贸易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的文献综述

8.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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