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鄂民政发[2012] 6号文件

2024-05-17 23:13

1. 求 鄂民政发[2012] 6号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
鄂民政发[2012]6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部门: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求 鄂民政发[2012] 6号文件

2. 鄂办文[2006]67号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

《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7]16号)
一、关于职工安置一次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到职工手中。脱钩改制企业须向代理银行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批复,代理银行凭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办理个人存折,职工领取存折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出具有效的安置费领取通知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还要出具解除关系协议。对身份证过期的职工和没有身份证的职工遗属,须凭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由企业统一到代理银行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由财政委托代理银行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对联系不上无法办理个人存折的职工,其应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在代理银行暂时结存,待企业与职工联系上后再办理支付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大联系力度,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找到职工;企业确实联系不上的,要在报刊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联系不上的,原则上视同本人放弃,省财政将从代理银行收回这部分补助资金。

二、关于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工作

对应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养老、失业、医保等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参保地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欠费费额证明,企业参保地税务机关要向企业出具相关税票(为减少工作成本,税务机关出具分项目汇总税票),省财政在省脱钩办核定的额度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参保地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账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手续。对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核定应缴纳费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如实核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缴部分),对漏报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财政、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脱钩改制企业已参保和新参保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三、关于离休干部预留费用的申请拨付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67号),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各接收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服务,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对于脱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预留费用,省脱钩办已经核定,接收离休干部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在核定的额度内向省脱钩办、省财政厅申请本年度企业离休干部费用。申请文件要写明申请接收的离休干部人数、一年的补助金额等,以便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四、关于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抓紧做好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工作,既要申报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总额,又要计算出本年需要支付的内退职工费用。内退职工的预留费用由省脱钩办核定后省财政按规定支付。由于托管机构目前尚未成立,2007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脱钩办核定、省财政统一拨付的办法进行,其中生活费由省财政委托代理银行以存折的形式一次发放到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参保地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单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对有资产收益、有正常资金来源、今年已发放了部分内退职工费用的企业,其已发放的金额将从本年财政应补助的内退职工费用中抵扣。以后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办法待托管机构成立后另行制定。

五、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要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转让处置及租赁收入)挂钩,脱钩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须全额缴入省级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财政专户。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将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行为,除收回挤占挪用的补助资金、追缴截留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有关情况表

    2、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预留费用明细表

3、2007年应拨付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内退职工费用明细表

3. 2014年鄂政发48号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4〕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具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20年,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择优保留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关闭退出对象 

(一)下列3类煤矿限期关闭: 

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二)下列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 

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3.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4.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三、关闭退出步骤 

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疏堵结合、有序退出”的原则,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一)2015年底前关闭退出3万吨/年的小煤矿。 

(二)2017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没有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三)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退出对象中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退出。 

四、关闭程序 

(一)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各产煤县(市)根据关闭煤矿标准,拟定本辖区内关闭保留矿井名单,制定关闭退出方案,报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关闭退出由煤矿企业提出关闭申请,与政府签订关闭退出协议。 

(二)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小煤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各地方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关闭条件对所辖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对关闭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关闭到位。关闭完成情况报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向社会通告。 

(三)依法依规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煤矿实施关闭后,工商、国土、煤监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注(吊)销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并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通告。 

(四)妥善组织实施关闭。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并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五)建立关闭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残余资源储量、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五、关闭政策措施 

(一)实行奖励补助。为推动小煤矿早关多关、应关尽关,既要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又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煤矿自然淘汰。对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给予适当奖补,逾期的自行负责。省政府除积极争取国家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奖励政府”的原则,对2015年底前关闭的3万吨/年的煤矿(含3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所在地市县政府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因发生事故关闭的煤矿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被责令关闭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奖补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自愿申请早关的煤矿,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剩余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关闭退出后转产的企业,在用地、信贷、税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有3万吨/年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属于其他关闭退出对象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间一般为3年(最后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截止期与采矿许可证截止期一致。加大煤矿监管监察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四)严格煤矿核准。不再核准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技改项目,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不再审批新的探矿权。不符合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再配置资源。 

核准9万吨/年以上的技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炭可采储量达到新建和改扩建煤矿规定的储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质灾害和水文条件中等、简单;可采煤层赋存稳定,可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现已探明储量的煤矿探矿权可与相邻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凡主动关闭退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允许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煤矿探矿权重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不具备上述转为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对于自愿退出的探矿权人,退还当时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价款。 

核准程序上从严控制。由申报煤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初审上报。项目核准由省经信委牵头,资源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和湖北煤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审批。 

(五)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煤矿企业采用机械化开采。新建和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六化”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现有矿井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由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联合予以认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从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为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相应成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目标。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抓好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湖北煤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煤矿,依法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负责研究制定关闭退出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煤矿关闭退出的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也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格安全执法,以管促关。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实施办法。湖北银监局密切关注在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置。省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人员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切实落实煤矿从业人员矽肺病、尘肺病和工伤职工相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关闭退出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维护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的治安秩序。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退出煤矿的供电电源,严禁所属地方供电企业向非法煤矿供电。监察部门把关闭退出工作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关闭退出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关闭退出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实施行政问责。 

(三)严格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责任要更加落实,措施要更加有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省人民政府根据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查,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有关规定,对未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煤炭项目安排和行政许可受理。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切实稳控煤矿关闭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读到位,把形势分析透彻。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退出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切实帮扶。政法和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等行为要依法处置。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

2014年鄂政发4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