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这里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指什么

2024-05-13 17:45

1. 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这里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指什么

权益类也就是收益不能保证的投资,或者说没有固定收益的投资,比如股票、期货、期权

与之相反的就是固定收益产品,像债券 ,固定收益信托

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这里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指什么

2. 为什么外管局说境内居民购买香港分红类保险不合规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真的有太多人问我这个问题了,为了统一回答大家,我将内地和香港热门的136款保险产品做了对比《全国136款热门保险产品的对比表》,送给看到这条知道的朋友。
我们身边有很多朋友平时会去香港购物,为了孩子去香港买奶粉、尿不湿等母婴用品,甚至是去香港买保险我们从代理人口中听过无数次香港保险,但是香港保险究竟是什么,跟内地保险有什么区别,很多人并不了解!由于篇幅太长,我将原文放上来《香港保险 PK 内地保险,谁更胜一筹》,里面详细分析了两者的区别,以及列出目前热销的香港保险产品。
那么,香港保险有什么优缺点呢?值得买吗,首先说说优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①部分病种理赔条款宽松,代理人更专业一些;
②香港重疾险全球理赔,特别适合一些有出国留学和发展需求的人;
不过,香港保险有优点,也有它的缺点,并不是适合所有人。
比如香港保险免体检额度高,内地重疾险一般免体检额最高也就70-80万,而香港重疾险通常要高于内地,提高了投保门槛。还有香港保险不受内地法律保护,这一点需要消费者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理赔时,部分涉及到大金额的,是有外汇限制的,会影响理赔时效。
如果家庭年收入不高,且不懂保险的朋友,还是建议用较少的钱,把基础保障给做好,具体可以参考这些热销的产品《2020年十大值得买的重疾险》,做个基础配置;等经济基础上来了,收入增加了,再考虑去香港买份大额保单做资产配置。
以上就是我对"为什么外管局说境内居民购买香港分红类保险不合规"的全部回答,望采纳!

3.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吗

  满足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批准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相关外汇账户的批准证明,填写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吗

4. 境内居民购买香港分红保险为什么不合规

1.大陆的保险法不适用香港,出现争议,保监会无法为大陆居民维权。2.出现理赔,你还要飞香港,成本高。大陆地区提供的理赔依据,香港保险公司在多大程度上认可不能确定,理赔成功的风险高。两地适用的法律不同,怎样衔接问题很多,产生的问题是个人难以承受的!

5. 急!法律上又说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又说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急!法律上又说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又说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6.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7.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8. 外管局发的文有知道的么?多谢!汇发[2011]45号,在线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应留存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表复印件。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