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 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增值税

2024-05-16 17:26

1. 转让股票 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增值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与成本、销售和利润无关。当然没有计入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转让股票 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增值税

2.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 企业转让股票所得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票所得需要征税: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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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
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万分之五贴缴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得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票所得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5.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6.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7. 得税的股票转让的纳税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答,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的纳税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有( )。
答,转让持有非上市的居民企业的股票,免征个税 。转让持有非上市的非居民企业的股票,免征个税

得税的股票转让的纳税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8.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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