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2024-05-19 01:47

1.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一、抓好衔接落实,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接得住。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调整实施的事项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调整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的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解决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定期对调整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三、创新服务方式,确保管得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将承接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四、本决定所附目录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调整由区(县)部门实施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2:调整由市直部门在区(县)派出机构实施的权责清单事项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有关部门与试验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试验区管委会承担,原省级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省级行政职权下放或者委托实施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完成交接工作后,省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此前已依法调整由汕头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范围内,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本决定实施前已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的具体事项,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办理。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协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的事项,要明确工作衔接安排;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三、承接机关要依法履职尽责。试验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试验区管委会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
  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附件2
  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3.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2007)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2007)

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有关文件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5部)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令第79号)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令第120号)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144号)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和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146号)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162号)二、决定废止的其他市政府文件(7件)

  (一)《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事项的通知》(汕府〔1999〕168号)

  (二)《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事项的通知》(汕府〔2000〕30号)

  (三)《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汕府〔2003〕232号)

  (四)《关于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汕府〔2007〕83号)

  (五)《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0〕187号)

  (六)《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向濠江区下放第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1〕81号)

  (七)《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调整由濠江区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汕府办〔2012〕113号)

5.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2011)

一、第九条第(一)项删去“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2011)

6.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85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保密局1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3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含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不含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章程及有关人员等变更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含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股东(发起人股东的变更审批,应事先征求省金融办意见)、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变更市发展和
  改革局5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家、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内项目核准6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投资主体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除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由区(县)审批外,其他保留。含公共资源竞争性方案配置招标方案(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改革目录》(粤府办〔2013〕6号)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外)市粮食局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审批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8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9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核发10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市教育局11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金平、龙湖保留,其他区(县)委托12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1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含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处所审批、其他固定宗教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1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15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市公安局16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人员资格许可含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17出入境、往来港澳台许可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境外人员一次性出入境证件,外国人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申请定居受理,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等。其中因私护照、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四项服务前移1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1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按照《关于修订<汕头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职责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汕公消字〔2012〕104号)规定执行20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2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核发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4省内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 25A、B级焰火燃放许可证 26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审核 市民政局27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9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0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1市级权限内地名审批含建筑物、住宅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32全市性地名类图(册)出版审核 负责全市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的出版审核市司法局33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市财政局3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35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6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7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含高新区)由市局审批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3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由市局审批40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批市属民办职校由市局审批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市属企业由市局审批42职业介绍机构认定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认定4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汕就业许可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4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5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含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变更规划设计条件,临时用地许可。其中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6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首次办理和延长建设年限47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用地改出让 (含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房地产(划拨用地)转让补交地价款、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48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49探矿权转让审批 5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51采矿权转让审批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由区(县)审批(不含金平、龙湖区)外,其他保留52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补证、注销53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54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55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6地图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57市、县设立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5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59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60地质遗迹认定 61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6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63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 市环境保护局64市属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含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和收集经营许可65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66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67

7.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本市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本市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本市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8.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人豪

2012年12月29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5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6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7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8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取消,改为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优秀农民工入户取消,改为备案市环境保护局1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13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14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15《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16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7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8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9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并入“取水许可”市农业局21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22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23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4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5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8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9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0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1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2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33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34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35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36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37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38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39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40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4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2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3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45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6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7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8《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49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50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5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