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2024-05-08 21:32

1.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增设社区居委会必须同时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
(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
(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2.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增设社区居委会必须同时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
(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
(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

3.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您好  亲亲~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条件如下:(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摘要】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提问】
您好  亲亲~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条件如下:(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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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4.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指导机关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及其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领导成员即其他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5. 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条件最新

居委会即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一、社区居委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5、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二、社区居委会服务承诺制度1、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2、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三、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1、居委会干部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的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2、热心为群众工作,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大胆工作,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3、班子内部团结合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任全面负责,其它成员必须协助主任搞好本职工作。4、实行坐班工作制,坚持每天上下班签到制度。5、要以身作则,事事带头做好,做群众的表率。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居委会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报请街办分管领导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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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怎么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归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公安派出所的管理。社区工作人员一般都不是公务员,和村干部一样,都是选举产生。 社区的业务指导部门是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法律分析完善的社区管理体制,能够保证理顺社区党的建设与社区自治的关系、社区行政管理与自治管理的关系、社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组织的关系、社区单位与社区的关系、社区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是指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街道为主导,居委会为协同,以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为依托,允许行政与法律、经济与教育、功德与情感等手段,合理调配和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提高社区成员的生存质量,促进社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过程。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社区是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在一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社区的特点: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7. 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程序

法律主观: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程序

8. 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程序

设立居委会的法定程序是,首先需要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再征求当地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报送登记。那居委会法律程序?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立居委会的法定程序是,首先需要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等,再      征求当地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报送登记。那居委会法律程序?      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居委会法律程序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二、设置居委会有什么要求      申请设立社区居委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大多数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有设立社区居委会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达3000户以上;新开发区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老城区办公服务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并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凡需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核,由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当地政府审批后,方能成立、撤销、合并社区居委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三、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大致是按照法人的流程来走。居委会法律程序,我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