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7 08:38

1.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 上市公司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年报分别指的是什么时间段的业绩,请专业

一季报是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 ;
中报是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
三季报是1月1日至9月30之间;
年报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上市公司什么时候出业绩公告:
最近一次是年报,最晚不得在今年4月底就公布,即1-4月陆续公布
但一些公司出于种种目的,使许多投资者被虚饰业绩所误导或不敢信任会计信息,就可查到沪市所有股票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财务报表反映了上市公司基本面,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年报。
①季报一般在每年的4月,7月1、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一般包含在财务报表中。财务报表分为季报,10月公布。
①进入上交所网站可点击定期报告预约查询。
②半年报一般在7月至8月公布。
③年报一般在1月至4月公布。具体各股的披露时间由沪深两个交易所决定。
2、登陆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网站查看,从而影响了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②进入深交所网站可点击当年报披露时间安排,即可查到深市所有股票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3,利用会计准则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报表粉饰甚至造假,半年报,深沪两家交易所网站上都有。

扩展资料:
公司季报
年报是指当年结束后全年的经营情况报表。
中报是指半年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一个年报包括两个半年报,或者说包括四个季报、12个月报
一个半年报包括两个季报.
三季报包括一季报、中报
年度经营目标、上半年经营目标、下半年经营目标、一季度经营目标、二季度经营目标、三季度经营目标、四季度经营目标
目标年报、目标半年报、目标季报、目标月报。
年报是每年出版一次的定期刊物。又称年刊。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必须提交股东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包括描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和收入的报告、年报长表称为10-K,其中的财务信息更为详尽,可以向公司秘书处索取。
年报在上市公司中有两种版本,一种是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的年报摘要,其内容较简单,另一版本是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细版本。
中报的解读方法
公司编制中报的目的在于:两个年度报告之间时间相隔过长,通过公布中报以帮助投资者预测全年业绩。所以我们投资者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报业绩,而不仅仅是关心那些静态的数据。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通过中报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期业绩只是全年业绩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二分之一的关系。
尽管从时间上看它们是1/2的关系,但从会计实质上看并不是严格的1/2关系。上市公司有许多帐务处理是以会计年度作为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例如,上市公司对控股20%的子公司以成本法计算投资收益的,这种收益只有到年底才能收到或确定,因此它在中报中就不能显示出来。
二.销售的季节性对前后半年业绩的影响
由许多公司的生产、销售有季节性,如果经营业绩在上半年,则上半年的业绩会超过下半年,如冰箱、空调等。反之,下半年会超过上半年,如水力发电,上半年为枯水期。此外,公司一般喜欢将设备检修放在营业淡季进行,这使得淡季和旺季之间的业绩相差更大。
三.宏观经济对微观经济的影响有滞后性
尽管股票市场会对宏观经济立即或提前做出反应,但宏观经济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却有滞后性,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滞后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如尽管银行宣布减息,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债务大都预先确定了利息和时间,所以短期内并不会减轻公司的利息偿还压力。
四.中期报告的阶段性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中期报告的阶段性决定了它于上年同期业绩最具可比性,但却容易使人忽略生产的连续性。由于今年上半年与去年下半年在时间上是连续的,所以我们在与去年同期进行比较的同时,还应该和去年下半年的业绩进行比较,看其显露出的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季报

3. 没什么股票市场2019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都没有上传?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第四季度财报和年报。

没什么股票市场2019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都没有上传?

4. 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公布日期?

年报披露时间是1~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是7、8月,季报披露的时间是4月,10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会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全面审计,注册会计师会对审计方财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和相应审计风险,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带不同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真实情况,不存在需要调整或披露的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总体而言是公允的。后面几种意见,说明该会计报表有一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是好的投资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解读

5.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6. 零申报的财务报表填写

零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填写方法以及要求:按季度缴纳的是所得税,所以,没有发生收入,这个季度仍然进行零申报。
同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要进行零申报。 如果你单位属于上门申报,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空白表;
如果是网上申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建账后,按月编制。现金流量表属于年度报表,一年编制一次。

由于编制财务报表的直接依据是会计账簿,所有报表的数据都来源于会计账簿,因此为保证财务报表数据的正确性,编制报表之前必须做好对账和结账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
扩展资料: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所有者、债权人、有关各方及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磅给各投资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表通常经注册会计师审定。
财务报表的组成: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1、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 /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它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资本的期未状况。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
2、利润表(或称损益表) (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 它反映本期企业收入、费用和应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和结构情况。
3、现金流量表 (Cash Flow Statement) 它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来龙去脉,当中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三部份。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 in equity) 它反映本期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包括结构变动的情况,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财务报表附注 (Notes to financial statements) 一般包括如下项目: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和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参考资料:财务报表 百度百科

7. 如何从财务报表中分析股票的基本面是否存在价值投资

研究公司的内在价值是价值投资的基础。做价值投资肯定是要研究一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从而更好的判断一个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出值不值得投、什么时候投的投资决策。所谓“谋定而后动”,在做投资前做好研究才会笑对波动,淡看喧闹。
很多人认同价值投资理念,但对单个公司研究却无从下手,而研究公司的内在价值又是价值投资的基础。
针对以上情况,本人深见股市将以伊利股份的财务报表分析为例,手把手跟大家一起从头开始研究这家上市公司情况,力求数据图表说话,简洁明了易懂的表达,让大家知道从何下手,如何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深见股市将重点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基本程序深见股市: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1.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三、资产运用效率分析
1.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总资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总资产周转率
2.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2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流动资产周转率
3. 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固定资产平均余额=(期初固定资产+期末固定资产)÷2
固定资产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固定资产周转率
4.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应收账款周转率
四、获利能力分析
1. ① 销售毛利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2.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3. 总资产收益率=收益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其中:收益总额=息税前利润
五、投资报酬分析
1. ① 财务杠杆系数=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
② 财务杠杆系数=变动前的息税前利润÷变动前的税前利润
2. ①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其中:平均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② 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
其中: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
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
所以:
③ 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如何从财务报表中分析股票的基本面是否存在价值投资

8.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1、不会突然退市!
2、具体时间你对以下内容,股票代码,说一下,答案就简单了。

注:年报未按规定时间的话,将又被停牌。退市前会警示公告,但是那时要出,基本难了,可能出现连续一字停跌的情况。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
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
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
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
因第13.2.1 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
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 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
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
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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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
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
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
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
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
条和第14.1.4 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
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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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
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2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及时披露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七)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4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期间,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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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公司盈利,公司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按照有关规定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
期报告,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 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6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
荐。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公司恢复上市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提供相应补充文件。
14.2.7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
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
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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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
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
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8 保荐人对因第14.2.3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予以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9 保荐人对因第14.2.4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0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的说明;
(八)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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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
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14.2.11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
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
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2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13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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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
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 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4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
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
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5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6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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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
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8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9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
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20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其股票恢复上
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2.21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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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 因第14.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
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
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 公司解散;
(十四)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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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
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
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
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
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
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
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
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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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
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
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
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
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
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
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
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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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