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4-04-30 11:22

1.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账务上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管理该资产目的和收取现金流量的特点,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方面,拿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比如某企业是生产某类机械设备的厂家,将自产的设备投资与另一家公司,换取股权),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向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准予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因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流入,取得的是账面上股权,对于转让所得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一时间缴纳所有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困难,准予均匀分期纳税。
      举例:      甲公司(居民企业)是一家生产挖掘机的厂家,先以10台挖掘机入股A公司,取得A公司(居民企业)40%的股权。一台挖掘机对外售价为100万(不含税),一台挖掘机的生产成本为80万,甲公司选择分5期递延纳税。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会计确认的转让利润为1000-800=200万,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同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甲公司选择递延纳税,分5期,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00÷5=40万,第一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60万,以后四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4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税法上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进行调整。      本例中,第一年税法上确认了40万的转让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40+130=970万,会计账面价值为1130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60×25%=40万)      借:所得税费用   4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若企业在持有股权期间,转让所得尚未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到位。      比如甲公司在第三年将持有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税法上已经确认了两年的转让所得,即80万,还剩下的120万,转让所得一并纳税调增,同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至1130万。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的投 资行为.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企业所得税处理1.一次性确认收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2.分期均匀确认所得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无现金流入,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现金流带来较大压力。因此,“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超过5年,可以是3年、4年,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年起算;(2)必须是连续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断;(3)必须“均匀”记入,金额不可随意调整;(4)投资或者增资对象为居民企业,投资或者增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5)享受政策的主体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适用。文件并未说明查账征收的税种,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企业所得税。(6)转让所得具体计算方式为,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7)计税基础确定。对于投资方来说,取得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对于被投资方来说,直接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无须分年确认。(8)特殊性税务处理。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符合分期均匀确认所得政策,又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9)投资方转让股权。按“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投资方在5年内(这里应该理解为在分期期间内)转让股权应就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若投资方部分转让股权,应相应的部分确认转让所得及计税基础。投资方注销,应参照转让股权处理。3.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1

5.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账务上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管理该资产目的和收取现金流量的特点,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方面,拿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比如某企业是生产某类机械设备的厂家,将自产的设备投资与另一家公司,换取股权),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向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准予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因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流入,取得的是账面上股权,对于转让所得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一时间缴纳所有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困难,准予均匀分期纳税。
      举例:      甲公司(居民企业)是一家生产挖掘机的厂家,先以10台挖掘机入股A公司,取得A公司(居民企业)40%的股权。一台挖掘机对外售价为100万(不含税),一台挖掘机的生产成本为80万,甲公司选择分5期递延纳税。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会计确认的转让利润为1000-800=200万,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同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甲公司选择递延纳税,分5期,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00÷5=40万,第一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60万,以后四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4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税法上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进行调整。      本例中,第一年税法上确认了40万的转让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40+130=970万,会计账面价值为1130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60×25%=40万)      借:所得税费用   4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若企业在持有股权期间,转让所得尚未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到位。      比如甲公司在第三年将持有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税法上已经确认了两年的转让所得,即80万,还剩下的120万,转让所得一并纳税调增,同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至1130万。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法律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8.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