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

2024-05-18 18:43

1. 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2. 国际法案例 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事儿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时经手办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铁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韩德培教授也去世了,问谁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二是美国国会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驳。

3.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新测试上的题目 求助!~

30年代,以夏衍为代表的一批浙江籍的进步作家投身到电影创作事业,创作了一大批进步的电影作品。1932年,夏衍、阿英、郑伯奇进入明星影片公司担任编剧顾问。第二年,中共地下组织成立了以夏衍为领导的党的电影小组,深入电影阵地领导左翼电影运动,创作了一批反映抗日斗争、揭露阶级矛盾、针砭时弊的优秀影片,如夏衍编剧、程步高导演的《狂流》、《春蚕》,夏衍编剧、沈西苓导演的《上海二十四小时》、《女性的呐喊》,夏衍编剧、张石川导演的《脂粉市场》、《前程》,沈西苓编导的《船家女》、《十字街头》,袁牧之编导的《桃李劫》、《都市风光》、《马路天使》等,这些面向社会和时代的作品具有浓郁的反帝反封建的色彩,在艺术上风格和形式上也多有创新,在当时民族民主革命的时代背景下,受到人民大众的喜爱。
  这个时期,许多的电影创作直接取材于浙江,有的直接在浙江拍摄外景地。由蔡楚生编导,聂耳作曲,王人美、韩兰根主演的《渔光曲》,在浙江石浦拍摄,此片反映穷苦渔民的悲惨生活,1935年参加苏联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展演,获得荣誉奖,成为我国第一部获国际奖的影片。《船家女》取材于西湖船娘的悲惨遭遇和杭州工人运动。《盐潮》在浙江海盐澉浦、南北湖拍摄外景,反映盐民反抗封建的斗争,由楼适夷创作,阿英编剧,徐欣夫导演,胡蝶、顾梅君主演。《母性之光》在杭州拍外景,反映阶级对立中的悲欢离合,由田汉编剧,卜万全导演,金焰、陈燕燕、黎灼灼主演。《凯歌》在诸暨拍摄部分外景,描写农民战胜封建势力和自然灾害,由田汉编剧。《铁板红泪录》在杭州、桐庐拍外景,反映农村阶级矛盾的斗争,由阳翰笙编剧,洪深、沈西苓导演,王莹、陈凝秋主演。由阳翰笙编剧,岳枫导演的《中国海的怒潮》,在鄞县东钱湖等地拍摄,描写渔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由孙瑜编导的《大路》描写筑路工人的抗日爱国斗争,在杭州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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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深奥啊,我没有看懂你的意图

5.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具体内容?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 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具体内容?

6. 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1)中国是否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为什么? (2)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没有的是,美国法律保护的是美国公民,只要公民收到损害,会追杀全球。

7. 法律大触们,快帮帮我。湖广铁路债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国际法中的什么原则? 该原则在各国司法实

1,主权豁免原则,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
也就是说:任何一国的法院,是无权要求一个主权政府出庭受审。在国际上出现一国民间与他国政府间的矛盾时,本国政府多数是采取以外交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实际上,自二战以后,根据联合国相关条约和精神,主权国家发生国际纠纷时,主要途径是包括外交协商的,但不包括战争及单方面的裁定,任何绕过联合国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
 
2,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主张:第一,美国地方法院公然违背主权豁免原则;第二,新中国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宣布过一切过去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都不予承认(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第三,湖广铁路债券案本身就是一笔“恶债”,是不平等条约下的产物。
也就是说,新中国政府不予承认该债务,如果美国单方面对中国进行所谓的执行,中国有权采取对应的措施捍卫自身权利
而此时,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苏争霸处于关键阶段,美国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得罪中国,同时,因一起历史遗留的案件与中国交恶也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政府并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于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销缺席判决,以此缓和了中美关系。

法律大触们,快帮帮我。湖广铁路债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国际法中的什么原则? 该原则在各国司法实

8.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主权豁免新论

李梦娇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未经同意,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两个重要概念,各国学者只对两概念的利弊纷纷著书立说,极力阐述自己的观点,颇有争议。各国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确定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抑或是相对豁免原则。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对立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相对豁免

一.    国际上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之学说

目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各国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下面我们来分别分析一下这两种学说。

(一)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原则

所谓绝对豁免权是指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享有不被他国管辖的权利。它来自拉丁法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非经国家自己同意,任何外国法院不得对其提起诉讼,它是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当然逻辑结果。这一学说一直为后来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以及美国国际法学家和美国司法实践所承认。19世纪以前,有关国家豁免的判例较少,到19世纪晚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法院判例。美国国际法学家海德认为:国家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并且非经其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对其提起诉讼。英国法院在审理1920年菲烈德里克王子号案的判决指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否则将不符合主权者的尊严,即不符合崇高权威的绝对独立性。尊严、平等和独立是外国国家享受豁免的基础。在欧洲大陆,德、法、比都把国家主权豁免作为审理有关诉讼国家案件的最高原则,由于绝对豁免原则在实践中普遍应用,各国学者也从本国司法实践角度对此原则予以确认。美国国际法院法官哈克沃斯认为:“这种豁免现在可以说是基于普遍接受的习惯和惯例,即国际法。奥本海认为:“无论如何,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的官方行为或其代理人经官方授权的行为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疑问,只要这种行为的效力发生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如果要对此行为提出疑问,则应通过外交途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19世纪中晚期,无论是各国学者抑或是各国司法实践,都一致确认这个原则,拒绝对外国国家行使管辖权,绝对国家豁免原则已成为一项一般习惯国际法原则。

(二)国家主权的相对豁免原则

所谓相对豁免权是指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才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一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等国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美国也曾主张绝对豁免,但至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权》,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的若干规定,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其实,美国1976年法是彻底违反国际法的立法,而美国却企图把事情说成好像美国只是把现有国际法订入国内法。比如美国1976年法规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商业行为要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的目的来判断,并认为凡是私人所能做的行为就应列入商业行为,只有国家能做,而私人不能做的行为才是统治行为。由于私人可订立合同,因此国家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商业行为。可见这种区分标准极为荒谬。照此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外国国家的行为不可以被解释为“在美国的商业活动”。因此外国国家的任何行为要免除美国法院的管辖,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有美国在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其他案件的做法,无疑是把外国国家置于美国法院管辖之下,把美国与外国国家的国际关系纳入美国法律轨道,强迫外国国家服从美国法律,这是完全违反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

从各国司法实践看,在决定外国国家是否享有豁免权问题上,决定性因素不是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区别,而是各国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因此,我们不难看出,限制豁免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根源,也不难想象这样一种完全为资本主义大国自身利益而产生,为资产阶级自身利益而服务之学说怎能为整个国际社会接受,怎能象他的推行者所说的那样,成为“普遍适用的原则。”限制豁免学说把自己的立足点建立在对国家活动予以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上,进而对国家的非主权活动进行管辖,这是完全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任何国家总是以主权者的资格行事,它决不能因从事一项所谓非主权行为而不再是主权国家。奥本海说:“主权是最高的权威,是一个对人世上任何其他权威独立的权威。”因此,国家的任何活动,不论是政治活动还是经济活动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独立于外国法院管辖权之外,对它的活动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这种分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实际上,限制豁免并没有成为普遍趋势,更不是国际法的进步发展,所谓的限制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趋势,实际上只是几个大国力图扩大本国管辖权,通过本国法院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的办法,来代替外交谈判。例如:香港飞机案是英国法院对属于中国所有的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在港财产强行管辖的案件。根据政府继承原则,中国政府对两航公司留港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可能有争议的。但英政府却以财产所有权有争议为由发出一道枢密院令,指令对我国上述财产行使管辖,“即使该案被告为一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最终枢密院作出判决,强制执行,由英政府触动大批武警劫夺中国两航公司财产,中方对此提出强烈抗议。由此可看出,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不经另一主权国家同意,对该国进行司法程序,包括作出判决或缺席判决,扣押财产,强制执行,用此办法取代外交谈判,结果是使一国法院成为最高仲裁人。如果说某一趋势符合国际法的进步发展,它必须真正反映第三世界国家的时间,愿望和利益,应有利于国际关系正常进行和开展,有利于国际关系的进一步改革,应该真正反映现代国际法的进步思想和原则。而限制豁免的趋势,很难说是符合这些要求的。

二.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一些个人看法

现行国际法上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时间和理论的斗争仍在继续,国际法委员会也因编篡越来越接触到实质性条款而发生更大争论。国家豁免原则受到严重挑战,很多发展中国家主权和利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有许多国家起而维护主权豁免。在联大会议和国际法委员会讨论中指出限制豁免的趋势“主要出现在工业化发达国家实践中,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受到这种趋势困扰。”国际法委员会有委员原先曾倾向限制豁免,但后来提出实行“限制豁免”必须考虑六项因素,包括必须要有绝大多数国家实践为依据,制定豁免规则的一些例外规则,必须不损害豁免规则本身等。有委员反对制定过多“例外规则”,而使豁免规则名存实亡。在国家豁免项目的编篡中,如果不顾现行国际法和国际事件而自行立法,单方面扩大管辖权,必将引起更多国家摩擦和国际关系紧张。因此,尤其要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要使制定的国家豁免制度有效,它必须能反应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

我国一定要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坚决反对国家行为作主权和非主权划分,拒绝外国法院对一主权国家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例如: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美国无理做缺席判决,要求中国政府赔偿。对此,中国政府坚决拒绝,中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向美国递交备忘录指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的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的行为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把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出有利于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以保护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在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基本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免论;2.凡国家自身从事一切活动除自愿放弃豁免外均享有豁免;3.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豁免问题上的分歧;4.如外国无视我国主权,任意侵犯我国财产豁免权,我国实行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报复措施;5.在对待国有企业问题上区别国家自身活动和国有企业活动,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该法院管辖等等。其实,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从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出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充分协商和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制定出一个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而我国应针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具体情况,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实际需要,积极提出各种新提案,参加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我国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