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保监会的意见建议

2024-05-14 16:46

1. 对银保监会的意见建议

法律分析:(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第一条 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第二条 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第四条 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对银保监会的意见建议

2. 保监会工作要点解读

作者:唐志峰链接: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一时间在社会上炸开了锅。在笔者的朋友圈里,一拨是香港的保险从业人员,另一拨是内地的保险从业人员,可谓一半欢喜一半忧。对于那些准备赴港投保的消费者,更多的是不知所措。如何正确解读该提示,显然非常之必要。一、风险提示的出发点保监会在越来越多内地居民选择赴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大背景下作出风险提示,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时机的选择,还是其呵护消费者的出发点,都是值得肯定的。风险提示本身不存在对香港保险的好坏评价。二、香港保单的法律保护问题由于投保风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法律保护与否的风险,也是消费者比较容易迷惑的事项,故保监会将此事宜列为第一要点加以提示是非常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1)“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不等于“香港保单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香港保单受香港法律保护”;2)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消费者如果有心购买香港保险,必要的劳苦是免不掉的。三、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这是一项非常暖心的提示,现在的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美元时涨时跌,保监会实时做出提示,确实可以令到很多非理性思考的消费者重新审视自己的投保是否恰当,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此外,外汇管理不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人家也是点到为止的提醒这里面存在“政策风险”,精明的消费者就应该去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咨询到底什么是“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什么是“非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否则到时候交不了保费就麻烦了。四、保单收益问题根据笔者对香港保险产品的研究,香港保险确实存在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但该提示有点过于强调“不确定性”,忽略了香港保险产品对于收益一步步确定的合同安排,将“不确定收益”逐步转化为“确定收益”,比如香港保诚“隽升”保单中的“归原红利”一经年报披露即转化为确定收益。五、现金价值问题香港保险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提示非常到位。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状况来决定购买哪种类型的保险。譬如,很多年轻家长为孩子购买长期的教育储蓄基金,本身就是长期投资的心态,中途退保的概率就很低,存在的风险不大。六、合同条款问题笔者作为律师,阅读香港的保险合同都非常困难,更何况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所以对保监会这一提示感同身受。为此,笔者还专门以“隽升”为例,用内地阅读习惯对该产品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解读,可谓有先见之明(小得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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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保监会工作报告

根据(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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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工作报告

4. 保监会 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重点打击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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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监会 征求意见稿

1、是否有资质全国销售;很多独立的保险网站,所拥有的都是保险兼业、地区性兼业代理的资质,是不合法的。选择此类网站的安全系数相对也比较低。网络保险平台是一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模式,是将来保险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市场监管还没有特别完善,因为在选择保险平台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具有全国销售资质的平台。2、是否有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准入资质、经营管理等提出了监管意见,不具有全国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非保险专业中介的,均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3、产品是否正规、能否到保险公司网站查询验真;网络保险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合规、报备。4、支付是否有保障。钓鱼网站或支付不顺畅的网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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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征求意见稿

6.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政策

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等。法律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7.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12月27日,周四,一家非财经媒体的一条短“新闻”震惊了整个金融界,也让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会”虚惊了一场。   这一天,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策研究办公室副主任郑新立26日说,中央政府正在酝酿成立能源部,并且将合并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以便改变目前国内能源和金融领域中存在的机构多、职能重叠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27日,《华夏时报》记者分别致电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均表示“不知情”,银监会一位官员第一句话是“怎么可能”,然后表示“未得到通知”。本报多次致电郑新立办公室,郑的电话已转入固话秘书台。中央政策研究室一位官员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如果郑新立说过这样的话”,那么,郑新立的讲话有三层含义,首先,这是他个人的观点,属于专家看法;第二是负责的态度;第三,讲这话是有一定的背景的,“毕竟他不是一般的学者”。现在进行的只是课题研究,最后是否将“三会”合并,中央并没决定。另据这位官员透露,郑即将退休。  接近央行的一位人士程先生对本报表示:“合并‘三会’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三会’之上建立更高级别的协调机构是可能的。”比如,建立类似于“国务院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是最现实的选择。而成立这样的协调小组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空穴来风?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还说:“郑新立当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央已经成立了一个负责这次改革重组的专门工作小组。而这次改革的大致计划是,将管理煤炭、原油、电力以及可再生能源的机构划入新的能源部;同时,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将会被合并,组成一个新的金融监管部门。这种变动将会提高执政效率,为以后中央政府其他部门的进一步改组提供范例。”  但是,这次“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会议内容除了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报道上述消息外,官方主流媒体并未报道,连敏感的外电都无报道。《中国日报》对此消息的各种澄清解释并没有什么说服力。  原定于12月28日上午8:20银监会和保监会要联合在银监会3楼举行的一个会议受到很大影响。27日晚6点,本报记者突然收到银监会发来的短信通知:“12月28日上午8:20银保合作仪式时间待定,请等候通知(今天22:00最后通知)。”这在银监会会议通知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不出所料,在21:50,本报记者收到银监会短信通知,这个会议被临时取消。保监会的官员对本报解释说,是否合并“三会”不是这三家机构能决定的,他们也不好出面澄清事实。  协调机制或建立  程先生表示,合并“三会”没有可能性,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中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国际上亦没有统一的模式。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  在他看来,最现实最有可能的是,建立一种新的、级别更高的、更高效的协调机制。在农村金融改革之初,国务院成立过类似的协调机构,名称是“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之初设立过“国务院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等等,小组领导一般为国务院副总理。小组之下一般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是牵头的部委领导。比如国务院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央行行长周小川。  程先生介绍,最有可能的是建立类似于“国务院金融监管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不过,协调小组会涵盖央行、“三会”、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而不仅仅是“三会”。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副总理担任,小组办公室主任仍可能会由央行行长担任。  本报注意到,成立“国务院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是有法律依据的。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央行一官员主张合并  尽管合并“三会”可能性不大,不过,先后担任过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建行董事的景学成先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个人十分支持“三会”合并。  景学成表示,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金融业呈现先分业经营后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向综合化、集团化发展,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亦正朝着先分后合的方向演进,一些国家纷纷将多个专门监管机构合并,成立单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监管。我国也需要总结经验及早决定。  尽管现在合并“三会”不太可能,不过景学成预计将来“三会”必将合并。他说,未来我国有可能建立统一的综合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调控、监管和服务未来将成为金融领域的三大管理支柱。目前“三会一行”的调控监管体系是靠部际联席会议来运作的,而未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众多非银行专业化金融机构的需求,这种分门别类监管机构可能会统一在金融服务监督局,类似英国模式,以便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防范和服务需求作出快速和有效的反应。  此前,“三会”均从央行分离出去,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行使监管职能,“三会”均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8. 银保监会有哪些监督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三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四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第八条  (股权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