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人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

2024-05-16 02:40

1. 哪些债务人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

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如何解释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解释分别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担保和反担保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担保的形式:
1、第三人提供保证,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债务不能履行时,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交付定金,如其违约将丧失定金。
三、抵押权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将抵押权分为以下常见七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比如房屋及其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6.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7.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执行费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哪些债务人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

2.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传统的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为此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同一债务,当第三人提供的物上担保和同一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并存时,何者优先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务,当第三人提供的物上担保和同一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并存时,何者优先担责

4.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

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一、个人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向人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如何解决债务纠纷债权人能否扣押债务人财产
债务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如下:
1、重视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注意担保期。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的,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起诉债务纠纷,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期限内行使。
以下两种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1、一方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扣押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可以优先考虑自己的债权。
三、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清偿顺序是: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5. 债务人已经作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属于债务人财产么

是债务人的财产,只不过其所有权因抵押权的存在而受限。抵押权人在债务到期而无法实现债权之时,可以拍卖抵押物而受偿。

债务人已经作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属于债务人财产么

6.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是动产抵押担保的需要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民法典有质权能否再设定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之后能够再设立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质押权和质权一样吗
质押权与质权不一样。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通俗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2、法律角色不同: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3、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7.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是动产抵押担保的需要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8.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是动产抵押担保的需要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