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10:21

1.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阅读《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规定。二、本预算表应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申报单位财会部门共同编制。三、本预算表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逐项填列,不得漏项。没有的项(或不填的项)请画出“/”,以表示此项在编制经费预算时不予考虑。四、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五、项目预算要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试验方法、研究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认真编制。六、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得列入本预算表。七、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人员费按申报单位现行工资标准编列,并按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其中,对主要研究人员费用按姓名列示。八、设备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中小型仪器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购置、商业软件购置和样品样机等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单价、拟购置数量、生产国别、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购置理由等。九、相关业务费,指为项目支付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材料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等。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如购买图书资料、文献检索、专家咨询费等。预算说明书中应对其他费用的主要内容及金额详细列示。十、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列示。十一、《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及其有关附表的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做到准确、无误。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预 算 科 目  预算数批准数  备注  (1)(2)(3)(4)  支出预算合计                一、人员费               其中:项目负责人

 




附表l列示


  主要研究人员          二、设备费               l、购置费                 其中:单价5—30万元的设备          附表2列示  单价5万元(含)以下的设备                 2、试制费               三、相关业务费               l、材料费         附表3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差旅费                5、其他费用                 来源预算合计                一、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二、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三、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四、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四)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项目申报书中确定了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申报项目的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
  2.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本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与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熟悉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财务专家合作,共同编制本预算表。二、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三、本预算表中所有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列,不得漏项。四、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高等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项目执行人指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高级人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带全薪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指除项目执行人、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以外的大学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均需在预算说明书中列出名单;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资助标准(元/人月)参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执行人拟定,并存在如下平衡关系式:
  申请金额=全时工作时间×资助标准五、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需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单台价值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在预算说明中应提供需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台件总数,设备费用总数,应计算出设备平均单价。平衡关系式为:
  设备费总额=∑(单价×设备台件数)六、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及医疗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国别)、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并同时说明使用费计取比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应说明占有用总面积、占用时间及占用费计取比例;直接管理人员指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列示直接管理人员数量并说明资助标准及其从事本项目管理工作的全时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需逐项列示。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并说明出国考查的国别及出国考查的总人次。平衡公式为:
  申请金额=Σ(资助标准×人次数)
  外国专家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分工资、差旅费用、公杂费用及其他费用四项分别填列,并列示聘请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及总人次数。八、其他相关费,指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等。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及排污费用。
  国内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资料、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应列示。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示。
  专家咨询费,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七项费用外的其它各种相关费用,应列示。

3.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报、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30~300万元。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实行全成本核算。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补助费、相关业务费和项目管理费。其中: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所支出的劳务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应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资金中不得重复列入;没有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设备补助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试制费用。
  相关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动力、测试、化验、差旅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预算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为5%;项目承担单位为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二)组织管理费,指科技部在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组织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行审查,并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科技部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
  (二)科技部根据审定的项目及其预算,下达《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并据此进行项目验收考核。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简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学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特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5.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三)依托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不搞平均分配。(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院所的特点综合测算确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额度,以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下设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院本级单独核定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第五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前瞻布局。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第十条 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本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所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科研院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科研院所提交的总结报告,逐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开展所属科研院所整体科研水平的绩效考评,并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第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第十八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附件

6.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4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7.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谁能简单明了的给我讲解下

 近年来,“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计算机、嫦娥登月工程、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超级水稻等,无不引人瞩目。然而,随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发展,国家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根据方案安排,到2017年,现有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所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将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体系运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20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张晓原:首先要强调一点,我国科技计划投入所取得效益还是相当不错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这些问题反映出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趋势不相适应。
  赵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是财政科技资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中占到一多半。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么多的经费分给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资源,但都有限,这也就是所谓的资源配置碎片化。这种情况导致科研项目目标定位不清晰,管理边界不明确。这既是科研项目聚焦不够,做大事力量不够的原因,也导致了多头申报,重复资助,重复投入等问题。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布局和组织实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经费的存量资金,调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
  张晓原: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办大事。
  赵路:民口科技研发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员的工资,包括设备、科研用房等在内的科研条件建设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
  张晓原:改革后,将形成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这是一个常设制度,在每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对本阶段的重大科研任务进行布局,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或补充,也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政府部门将不再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给规范化的专业机构负责,政府转而抓战略,抓规划,抓监督,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同时,还会成立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由他们统一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供决策咨询,对项目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组织评审。此外,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并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宏观统筹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赵路: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这五个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都要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同时,中央财政会以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张晓原:在新的体系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个计划将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谁能简单明了的给我讲解下

8.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建立三项基金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独立的科研单位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科学事业费幅度挂钩的办法。第二条 各类型科研单位可以从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中,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三项基金。第三条 各类型的科研单位可以从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中,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比例提取三项基金:
  (一)未减拨科学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其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可分别按百分之二十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按百分之六十提取。
  (二)减拨科学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其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在百分之二十的基础上,每减拨科学事业费百分之十,集体福利基金可增提百分之○点五,奖励基金可增提百分之一,其余为事业发展基金。
  (三)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中研究经费已转入自然科学基金的,应视其转入比例的多少;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将纯收入抵顶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应视其抵顶比例的多少,可按照本条(二)款规定的比例提取三项基金。第四条 各级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均以划转同级科委归口管理时的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数作为基数,计算减拨科学事业费的比例。
  在划转前,由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含全部减完的)科学事业费,应予承认,可计入基数。第五条 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足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科研单位,可以用事业发展基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予以补充,但两者相加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办法审核。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委(87)国科发字0422号《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进行审定,并报同级科委核准。第八条 科研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工资改革,自费增资部分,可列入科学事业费或有关的收入中开支。科研单位自行改革的,其增资部分,应列入单位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第九条 本规定的适用单位为:按国发〔1986〕12号文件的规定,过去和现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付科学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的独立的科研单位(含事业费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