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犯执行死刑,请问现场会不会有人民群众观看?

2024-05-07 23:35

1. 刑犯执行死刑,请问现场会不会有人民群众观看?

刑犯执行死刑,请问现场会不会有人民群众观看?中华文化中,自古以来就有死刑文化的存在及死刑文化的随影相形,并且,对于死刑的存在,人们一直是持支持的立场的。鉴于此,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从来都是公开的。特别是那些反响强烈的社会型的大案要案,在执行时,更无秘密可言。

其实死刑执行的话,在以前,只要你保持合适的距离,在警戒线以外还是允许观看的。当时有公审制度。就是对那些影响比较大的案子公开进行审理,目的除了让吃瓜群众看热闹以外,当然最大的用意还是起到震慑犯罪、让大家更守法、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个效果。

近几年法制逐步趋于规范,一般的死刑案件会公开宣判,或者不公开宣判以后进行公告,也就是说不属于保密的问题,但是对于死刑犯本人,具体哪天执行时保密的,目的时防止对其产生大的压力,只是执行死刑当天上午,会告诉其当天会执行死刑。至于执行现场,现在无论是枪决还是注射都不允许群众围观,当然执行现场会全程录像。如果是一些重要人物,采用枪决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时保密的,目的时防止有人劫法场。

九十年代前期由基层法院执行时是这样,那时人们凑巧碰上公捕公判大会,届时有执行死刑的,因当时受交通条件限制,肯定不能及时赶到刑场观看现场,到刑场围观的,也是碰巧看到的,但不能近距离观看,因外围有公检法维持秩序的,九十年代后期,执行死刑由中级法院实施更不可能了,那时执行时调配执行员也不可能提前告知,大多是通知有培训任务,实行部分注射死刑后,国家只能邀请检察院派员监督执行,更不可能有群众围观了,这主要是为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也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法院会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家属领取骨灰。

刑犯执行死刑,请问现场会不会有人民群众观看?

2.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现场

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3.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现场

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
一、死刑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时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如果复核后执行死刑的,会命令下级法院执行,执行时要通知检察机关派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现场

4.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现场

法律分析: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5. 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一、一般死刑执行时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后,就会发布执行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命令后,要在七日内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6. 死刑是当场执行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该不是,因为死刑对每一个被告人都十分重要,公检法机关都是十分慎重的,比如保证被告人上诉权、以及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以防出现任何差错。


7. 我认为死刑现场应该公开

不可以。这里涉及到一个人权的问题。
古代的统治者就是想你这么想的,这其实是一种过分依赖死刑威慑力的思想;历史已经证明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了。就跟你父母吓唬你一样,一次两次你会害怕,时间一长就没感觉了。中国有句古话: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鸣。老百姓都到这地步了,你杀人给他们看还有什么用。
而且从实践中看,公开行刑非但不会起到威慑犯罪的目的,反而会败坏社会风气,不利于尊重生命的思想的传播。你看过鲁迅先生的书吧,里面多次讲到过中国老百姓面对死刑行刑场面的态度,那就是麻木,因为已经看的习惯了;甚至于有的人是抱着一种看戏的态度去看的,比如《阿Q正传》里,阿Q被游街处死的时候,他喊了一句“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结果没喊好,被周围的人哄笑。其实西方也一样,古代英国曾规定,死刑犯要在周末行刑,为了方便人民去观刑;法国大革命的时候也是天天杀人,结果都成了看戏。

所以,现代刑法才会规定秘密行刑制度,这主要是为了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我认为死刑现场应该公开

8. 多年一前枪决死刑犯都是公开执行死刑.而现在为什么不公开

死刑犯也有人权,以前执行死刑游街、示众,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在2012年修改时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定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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