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

2024-05-19 11:50

1. 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

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如下:1、境内个人每年凭身份证购汇上限是5万美元,向境外汇款上限是“每天5万美元”。2、汇款人在汇款时候所写的汇款用途不可虚构,要准确。3、收款人不可为金融公司,比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黄金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4、境外汇款时所填的汇款人和地址,必须详细准确。个人汇款到国外需要什么流程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2、因为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境外就医、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这五种原因而发生的现钞账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有所放宽:(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

2. 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是什么(1)境内个人每年凭身份证购汇上限是5万美元,向境外汇款上限是“每天5万美元”。(2) 汇款人在汇款时候所写的汇款用途不可虚构,要准确。 (3)收款人不可为金融公司,比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黄金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4)境外汇款时所填的汇款人和地址,必须详细准确。2、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二、个人汇款到国外需要什么流程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2、因为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境外就医、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这五种原因而发生的现钞账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有所放宽:(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4. 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1、对于汇款来说,具体要看你要汇到哪个国家,又要做用途。对于境外的汇款一般包含汇款手续费以及电报费两笔费用。而对于汇款手续费的方面各大银行都没有太大的区别,均按汇款金额的0.1%计算,当然最后要换成人民币收取。尽管在费率上没有差别,但在各家银行的汇款上下限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别。其中,对于最低收费方面,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4家银行的标准相对较高,每一家均按照最低50元/笔收取。
2、针对于电报费用的收取,在各个银行的差别就稍大一些,其中在交通银行每笔汇款要收取费用150元;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收取电报费100元;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收取80元,对于另外一些银行则区分汇款流向的地区,如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按汇向中国港澳地区80元,像境外其他的地区以150元的标准收取。
3、对于个人向境外汇款的规定,个人一年内可购外汇上限是5万美元等值的外币;个人绝对不能向境外企业支付外币;而作为企业如果需向境外汇款,需申请进出口权,凭相关单据向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境外汇款;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可向国外个人汇款。
在对外付款的时候,要找到适合自己汇款的境外银行。找一个相对安全的平台进行操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5. 个人境外汇款新规

法律分析:个人境外汇款单天交易5万,转账20万以上,将受央行监控。同时,个人一年内可购外汇上限是5万美元等值的外币,个人绝对不能向境外企业支付外币;而作为企业如果需向境外汇款,需申请进出口权,凭相关单据向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境外汇款;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可向国外个人汇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个人境外汇款新规

6. 个人购汇规定,是什么?

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居民个人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帐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帐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居民个人所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国际组织帐户;所购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机构帐户;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个人帐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拓展资料:个人购汇,又称“境内居民因私购汇”,是指境内居民个人因指定范围用途而向银行申请购买外汇的业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申请手续:每年的1月1日,年度购汇5万美元的额度将重新划入个人名下。不少2016年额度用光又急着购汇的市民2017年1月1日去换汇时发现,在原来《个人结售汇申请书》的基础上又要多填一份表格了。按照外管局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无论是网点柜台、自助购汇机还是手机网银办理购汇,都需要先填写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除了基本信息外,还要填写预计用汇时间和详细的购汇用途。比如,因私旅游,要填写预计停留期限,是跟团还是自由行;境外留学,要填写学校名称,年学费金额和年生活费金额;境外就医,要填写停留期限和境外医院名称。新增的《申请书》除了对个人购汇用途调查更严格,还明确表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证明材料;不得出借和借用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少来购汇到国外买房买保险的投资人,因为嫌办理投资项目购汇的手续繁琐、费用高,就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现在新政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的一些漏洞。

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8.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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